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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保障失管少年的監護權-中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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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保障失管少年的監護權-中國教育

1月中旬,在湖南郴州市的一家發廊里,16歲的張衛(化名)輕手輕腳地為顧客清洗著頭發。

張衛很滿意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自打離開救助站后,郴州市義工聯合會負責人首嫣嫣感覺張衛像變了一個人。“剛接觸時不與人交流,性格暴躁”。

但郴州市義工聯合會的志愿者不離不棄,反復地接觸漸漸敲開了張衛緊閉的心門:從小父母離婚,之后靠著救助站和街頭流浪度日的張衛不再倔強地反抗。

“像這樣連自己生日都不知道的失管少年,我們了解的就有10多個。這樣的父母,監護權不應該給他們。”首嫣嫣說。

在2014年1月10日舉行的湖南郴州市兩會上,市人大代表曾令令在《關于加強對失管少年的教育與管理的建議》中指出,對不具備監護條件的或具備監護條件但無法有效履行監護責任的監護人,要依法剝奪其監護權,依法更換合適的監護人。

與此同時,團郴州市委副書記陳利華等10名市政協委員也作了專門的提案,呼吁社會各界關注失管少年的監護權流轉問題。

據報道,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相關指導性意見擬于今年年內出臺。

多方合力仍未挽回少年生命

據悉,在2014年郴州兩會上成為焦點的失管少年監護權流轉問題,最初源自湖南省永州市吸毒少年小超的死亡。

14歲的小超有著外人難以想象的經歷:在永州時父母因拐賣兒童坐牢,4歲的他被送到廟里,10歲注射海洛因、用最危險的方式吸毒,隨毒販流浪到了郴州,屢次盜竊,兩進救助站和戒毒所……

據郴州市救助站站長胡揚國和戒毒所肖主任介紹,2012年3月,小超第一次被送到救助站和戒毒所時,很感激幫助他的人,能積極配合戒毒,對未來充滿希望。

團郴州市委書記王洪燦介紹,小超的事曾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多方向他伸出了援手。郴州市救助站先后兩次幫他戒毒,想方設法幫他找父母,最終找到了他被釋放出獄的母親。

團郴州市委曾多次和團永州市委、郴州禁毒辦、郴州市救助站、郴州市精神病醫院等單位溝通協商,共同研究解決方案,并積極與長沙等外地的工讀學校協調(因郴州沒有工讀學校)。但由于戶籍等原因,小超沒能到工讀學校就讀。

然而,由于父母的淡漠,小超又陷入了跟往日一樣凌亂不堪的生活。2012年11月,小超因吸毒過量死去。此時離他在救助站第二次接受強制戒毒后被送回家還不到一個星期!

小超的死引起了郴州各界的關注。團郴州市委就此對失管少年的情況進行了專門的社會調查。他們發現,失管少年除了留守兒童外,其他多為父母離婚后的失管少年,服刑人員的子女以及孤兒等。

來自郴州市教育局的數據顯示,全市的留守兒童總計有10.73萬人。10歲以下的60317人,這部分兒童中,由爺爺奶奶監護的占75%。

郴州市教育局的李佳蕊說,現在全市的留守兒童一人一檔,都建有臺賬。

青少年救助體系的制度尷尬

父母離婚后的失管少年、服刑人員的子女以及孤兒成為團市委調研者和其他志愿者組織研究的對象。

郴州市人大代表曾令令在他撰寫的《建議》中列舉道:在關押10年以上刑期的重刑犯的郴州監獄,郴州籍的有3000余人。其中,蘇仙區、北湖區籍服刑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共152人,由母親監護的104人,由祖父或其他親屬監護的48人。

他的調查表明,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存在較大缺陷。從調查資料看,由祖父或其他親屬監護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比例較大,監護人是祖父或其他親屬的,要么監護人年事已高,要么就有自己的小家庭,有的自身生活都有困難。還有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基本就沒有監護人,監護出現“真空”現象。

曾令令說,大部分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并沒有收到過任何形式的社會救助,一些孩子因此失學,一些孩子存在嚴重的心理問題,有的孩子甚至在社會上流浪,狀況堪憂。

郴州市桂陽監獄政治處的段亞峰對此持相同觀點。

她認為,這些失管少年往往就像大海中的孤舟,性格孤僻,對未來恐懼,對父母怨恨,容易形成了反社會人格,

曾令令稱,眾多事例暴露出我國青少年救助體系存在嚴重缺陷,對特殊家庭青少年群體的監護監管難以真正落實。小超的事例只是一個典型代表。事實表明,服刑人員子女的監護問題已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

他說,《民法通則》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關系的近親屬列為第二順序法定監護人,同時還規定,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監護人。但在現實中,這條規定完全流于形式。由于配套的制度設置不完善,沒有實際操作辦法和實施細則,單位監護權事實上缺位,這導致不少青少年在父母死亡、喪失監護能力或者不稱職時,政府部門很少出面,形成監護真空,從而引發新的社會問題。

對嚴重不稱職的父母,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申請剝奪父母的監護權。郴州市救助站站長胡揚國認為,這一規定相當空泛,如何剝奪,誰是請求人,剝奪以后由誰來監護等配套規定不明確。雖然依法可以操作,但他們不會去做,因為這可能正好順了那些不負責任的父母的意。

讓特殊青少年監護權合法流轉

胡揚國說,在救助站工作期間,他們常常為保護失管少年犯愁。他們站里救助的7個失管少年中,有一個孩子來自衡陽常寧,躲在救助站不敢出去,說是外面壞人會找到他。

胡撥打了警方電話,警方回復稱孩子未成年,其說法不能構成證據來立案。

考慮到孩子需要學習,胡揚國說,他們求過很多學校,好話說盡。

團郴州市委的報告指出,小超的父母入獄后,他就成為失去監管的“特殊少年”,永州市的司法機關在給其父母判刑時,沒有同時考慮其兒女的監護問題,也沒有與其親屬、學校等溝通協調,實現“后續跟蹤服務”。此后,小超被他父母所謂的“朋友”(其實是毒販)收養后,并沒有相關部門監督,直到他吸毒成癮幾年后,才被警察發現。

“這暴露了在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方面,缺乏跟蹤服務和預警機制。”團郴州市委副書記史黎明說。

團郴州市委相關人士透露,小超的悲慘遭遇曾經引起了很多愛心人士的關注,有些人甚至有收養的想法,這無疑是有助于小超健康成長的。但由于我國收養制度上的嚴苛規定和操作中的不規范,使愛心人士無法收養,收養制度沒能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例如,《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這意味著,只要生父母一方在世,哪怕他們虐待或遺棄子女,在沒有被依法剝奪監護權的情況下,未經他們許可,別人也無權要求領養甚至照顧孩子,無法改變孩子的悲慘命運,這顯然不符合保護未成年人最基本的生活權益需要。

多年關注上述問題的曾令令認為,一方面,應當發展寄養制度。對于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和留守兒童,可寄養給愿意撫養他們的家庭(重點考慮失獨家庭),由他們進行照料、保護、管理、教育,也可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關于“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的規定,規范細化民間寄養行為。“國家可以出臺相關政策,鼓勵更多的家庭來撫養這些孩子,并對寄養人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助”。

曾令令說,另一方面,針對現在很多獨生子女家庭有能力養第二個孩子,也愿意再收養孩子,特別是一些失獨家庭想通過收養實現擁有孩子的愿望,國家應放寬收養條件,滿足這類家庭的收養需求,鼓勵更多的家庭收養這些孩子。

據《新京報》報道,“南京餓死女童案”等多起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發生后,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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