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規定》征求意見
國際學生學位論文可用相應外國文字撰寫
教育部1月3日發布的《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規定》(征求意見稿)指出,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工作,應當按照擴大規模、優化結構、規范管理、保證質量的方針進行。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當對申請報名的學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考試或者考核,國際學生的錄取由學校決定。
征求意見稿指出,學校招收國際學生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條件和培養能力。高等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招收國際學生。學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學校招收國際學生,其招生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征求意見稿指出,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制度,將國際學生教學計劃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劃,選派適合國際學生教學的師資,結合國際學生的心理和文化特點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高等學校對國際學生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征求意見稿指出,漢語是學校培養國際學生的基本教學語言。對漢語水平達不到學習要求的國際學生,學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漢語補習條件。高等學校具備條件的,可以為國際學生開設使用英語等外國語言進行教學的專業課程。使用外語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國際學生,學位論文可以使用相應的外國文字撰寫。學位論文摘要和學位論文答辯是否使用外語,由學校或者學生所在院系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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