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專家解讀之一
為何要為教師職業行為設底線
■勞凱聲
為了貫徹落實《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部出臺了《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為什么要出臺這部規范性文件?它與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性質、特點以及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現實需要等一系列問題有關。
一、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性質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是對中小學教師職業的特殊道德要求,是中小學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時應予遵循的行為規范和必備的品德,是對教師應以怎樣的思想、感情、態度和操守去做好本職工作所做出的道義性規定。
一般而言,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區別于其他職業道德規范之處在于它的專業性和公務性。
在我國,教師職業的專業性由于《教師法》的相關規定而被人們所關注,《教師法》第三條規定了教師職業的性質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從而改變了教師這一群體長期以來所具有的國家干部的法律性質,同時也使教師群體的職業行為發生了變化。教師職業的專業性質是由教師職業的基本職能決定的一種職業性質,表明教師職業是一種必須經過專門培養和培訓才能勝任的專門性職業。由此可見,專業性是教師職業道德的重要特征,具有特定的、不可替代的意義。
另一方面,由于中小學教師是國家教育責任的具體擔當者,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產品屬性需要通過中小學教師的工作才得以實現,因此中小學教師的職業特征具有公務性質。《教師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教師的教育教學職責,其相當一部分內容是由國家通過法律、政策予以規定,而不是在學校和教師的合意性基礎上協議產生的。因此,教師所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是一種具有公務性質的活動,具有典型的國家性(強制性和公益性)、連續性和穩定性等。
當然,教師活動的這種公務性與公務員的公務活動相比存在著根本的區別。由于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是一種精神領域中具有高度創造性和個體性的活動,在許多情況下要由教師個人做出獨立的判斷和行動,因此公務性質和專業性質并存是教師職業的重要特征。基于這種理解,必須對教師的職業行為提出更高的倫理道德要求,依據其專業性、公務性特征,具體規定教師職業不同性質的道德行為要求。
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區別與聯系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與其他社會道德規范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師是知識、技能、文化、價值的傳承者,對一個人的成長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因此人們對教師職業有著更高的道德要求,即要求教師應信守教師職業所必須堅持的價值追求和道德準則,以自己的良知和自律影響學生及其家庭乃至整個社會,助推社會的進步。
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上述特點,決定了該道德規范在性質上的復雜性。任何社會,為了保證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都要通過各種社會規范對人們的行為作出必要的約束。這些規范包括道德的、法律的、行政的、宗教的、行業的、組織的等等,最終共同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一般而言,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是以善惡評價為標準,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的力量來影響和約束教師的職業行為的,因此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具有道德規范的典型特征,主要表現為一種以自律為主要特征的社會規范。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又具有其他社會規范的某些性質,因而在性質上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實施方面,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建立自律與他律相統一的制約機制。自律機制是他律機制的基礎,他律機制是自律機制的保障。教師對職業道德規范的遵守一般屬于自律機制,而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為實施規范所采取的措施則屬于他律機制。從保障規范有效實施的角度來看,他律機制應包括學校實施機制、教育行政實施機制、司法實施機制和其他實施機制等。
三、對違反師德底線的行為應依法處理
厘清職業道德對教師行為的倡導性要求和禁止性要求,明確列舉需要加以處理的違反師德的行為,既是對目前社會普遍反映或反映強烈的師德問題所作的回應,同時也為教師職業行為設置了底線。從現實來看,近年來我國師德領域發生的一些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教師隊伍的整體形象,各地雖然對這些現實問題做出了及時處理,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但由于這些規范層次效力低、差異大,在教師職業行為的調整方面產生了不少問題。為此,有必要對違反教師職業行為及處理方式加以統一規定,以達到規范教師職業行為和保障教師權益的雙重目的。
當然,對違反師德底線行為的依法處理只是師德實施機制的一個方面,而不是全部。從教師道德規范所包含的實體性內容和程序性內容來看,教師職業道德的實施機制應包括處理、保障和救濟等不同方面。其中,處理是指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機構對教師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情況進行獎懲等人事處理決定的一套規定,是教師道德規范實施的主要內容。保障是指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機構為了促進教師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保障其合法權益所采取的措施及制度,它強調的是對教師合法權益的保障。救濟是指教師不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等所做的有關職業道德規范的處理決定所能夠采取的措施,強調對教師權益的救濟。三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構成師德實施的有機組成部分。為促進規范的貫徹實施,應當從處理機制、保障機制和救濟機制三個方面建立健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實施機制。
(作者為首都師范大學教授)
《中國教育報》2013年12月2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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