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李麗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可享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通知中所指的“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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