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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時代終結-中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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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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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時代終結-中國教育

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時代終結、居民建筑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食藥監管部門立法影響公眾利益巨大需風險評估……進入12月,《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立法程序規定》等一批法律法規將正式實施。

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時代終結

國家版權局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聯合公布《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對編寫出版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使用已發表作品支付報酬問題進行了明確與規范。《辦法》自今日起施行。

目前大量作品被教科書使用,但著作權人卻得不到稿酬。其原因是出版社很難找到數量眾多的攝影著作權人,個別出版社著作權意識淡薄,沒有認真尋找著作權人,甚至有出版社把作品稿酬支付給教材的編者等。《辦法》的實施,標志一些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的時代行將終結。

根據該《辦法》,入選教科書的作品稿酬,文字作品為每千字300元;音樂作品每首300元;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為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作品為每幅400元;在與音樂教科書配套的錄音制品教科書中使用的已有錄音制品,每首為50元。

《辦法》規定,報酬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教科書匯編者未按照前款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應當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將其應當支付的報酬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教科書匯編者支付的報酬到賬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及時按相關規定向著作權人轉付,并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告教科書匯編者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

國家版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的施行,標志著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將開始按此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教科書選用文字、音樂、美術、攝影作品的報酬,廣大著作權人將從各類教科書中獲得應得報酬,《辦法》具有強制性。同時,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是全國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文字作品報酬的唯一法定收轉機構。

居民建筑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

由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將自今日起施行,《辦法》要求,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審批;對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和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嚴格許可條件、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審批。

《辦法》強調,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且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辦法》要求,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 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柜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柜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 米以上的安全距離;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

《辦法》指出,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辦法》規定,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食藥監管部門立法影響公眾利益巨大需風險評估

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立法程序規定》自今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發布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向總局提出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立項建議。公民和組織可以通過信件、互聯網留言等形式向總局提出有關食品藥品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立項建議。

《規定》要求,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了解監管歷史、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研究國內外的監管經驗,提出切實可行的立法草案。起草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行業協會、基層執法人員和公民的意見。征求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實地調研、上網公開征集建議等形式。起草部門就立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附起草說明。

《規定》指出,立法草案涉及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機制、監管措施的重大調整,或者對公民切身利益、食品藥品產業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社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作為立法決策的依據。

《規定》明確,送審稿經法制司審查修改、基本成熟后,報總局分管領導審定。總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并在總局政府網站轉載。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

《規定》指出,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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