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向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提請審議《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草案明確界定了禁止銷售的酒類產品,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或者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酒類。未加貼符合規定標準的中文標簽的進口酒類也在禁止銷售之列。
鼓勵成立酒類地理標志產品行業協會,支持酒類生產者加入行業協會。
省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并發布知名酒類品牌行業準入制度,集聚“中國白酒金三角”名優酒企業的優勢合力,制定生產工藝技術規范地方標準、感官評審規則、經營及廣告規范等。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酒類生產者、銷售者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酒類生產者、銷售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不良信用企業名單。
銷售散裝白酒的,銷售者應當在固定的經營場所銷售,并在顯著位置懸掛白酒生產者的酒類生產許可證或者備案登記證明復印件。禁止流動銷售散裝白酒。
未執行酒類流通溯源制度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酒類產品銷售者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產品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者 侯青伶 實習生 羅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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