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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3年自考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審核網上辦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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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3年自考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審核網上辦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審核網上辦理(以下簡稱“網上辦理”)各方職責與權利,規范網上辦理程序和行為,確保網上辦理工作安全、公平、真實、高效和有序進行,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自學考試課程免考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相關概念說明:本科畢業資格認定: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考辦”)依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開考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報考自學考試獨立本科段專業的考生在申請辦理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之前,對是否已經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專科及以上學歷、以及其提交的專科畢業證書等材料是否真實進行核實,并依據核實結果對其是否達到辦理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基本條件作出認定結論。

課程免考審核:指省自考辦依據《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細則》等政策規定,對申請用學歷證書和非學歷證書免考自學考試有關學歷課程的考生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真實,以及課程免考是否符合政策規定進行鑒別核實,并依據核實結果對其是否可以免考自學考試有關課程作出認定結論。

網上申請:指考生在互聯網上通過“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審核網上辦理系統”(以下簡稱“網上辦理系統”),填寫申請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所規定的各項信息,向省自考辦網上提交辦理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申請的行為。

現場確認:指考生提交網上申請后,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向信息確認機構提交信息確認所需的各項紙質材料,由信息確認機構對其提交的紙質材料與其網上申請信息進行核對,確認信息一致后打印網上申請確認單,經考生本人簽字確認后,信息確認機構在網上辦理系統中確認考生網上申請信息為有效申請信息的行為。

信息確認機構:指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自考辦、行業委托開考專業管理部門、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以及在省自考辦登記備案的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

網上辦理:指考生提交網上申請和到信息確認機構辦理信息現場確認后,省自考辦通過網上辦理系統對考生網上申請信息進行終審,并將終審結論通過網上辦理系統反饋給考生的行為。

第三條網上辦理適用對象為自學考試在籍考生,其中本科畢業資格認定網上辦理適用對象、以及申請用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免考自學考試課程的網上辦理適用對象為2001年及以后已經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專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普通高職高專應屆畢業生。2001年以前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專科及以上學歷且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不到的,應先到湖北省教育廳政務大廳申請學歷認證后再進行網上辦理。

第四條網上申請信息是本科畢業資格認定、課程免考審核的重要基礎數據。網上辦理各方應當遵守本辦法、《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細則》以及國家關于互聯網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事,切實規范和約束各自行為。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網上辦理實行分類實施,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制度。

第六條網上辦理各方的職責:省自考辦:制定網上辦理相關業務流程與管理辦法、組織全省網上辦理業務培訓、提供網上辦理技術支持與服務、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全省網上辦理工作、對網上申請信息進行終審并作出終審結論。

市(州)自考辦:按照省自考辦的要求組織實施本地區面向社會開考專業在籍考生的網上辦理工作、遴選設立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組織開展本地區網上辦理業務培訓、檢查指導本地區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現場確認工作。

主考學校自考辦:按照省自考辦的要求組織實施本校舉辦(主考)的自學考試銜接教育專業、自學考試專起本教育專業、自學考試第二學歷學位教育

專業等在籍考生的網上辦理工作、遴選設立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組織開展本校網上辦理業務培訓、檢查指導本校信息確認代理機構現場確認工作。

行業委托開考專業管理部門:按照省自考辦的要求組織實施本行業委托開考專業在籍考生的網上辦理工作、遴選設立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組織開展本行業網上辦理業務培訓、檢查指導本行業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現場確認工作。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按照省自考辦的要求組織實施本中心網上辦理工作,受理和承擔本中心考生現場確認工作。

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按照省自考辦、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自考辦、行業委托開考專業管理部門要求,受理和承擔在本機構接受自學考試助學考生的現場確認工作。

第七條網上辦理各方機構應當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與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

第三章: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的設立

第八條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設立的基本條件是:已經通過湖北省教育廳自學考試助學活動審核備案;已經在湖北省教育考試院辦理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年度登記注冊;已經組織開展自學考試相關專業助學活動且考生規模在200人以上。

第九條本著服務考生原則,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自考辦、行業委托開考專業管理部門可在本業務管轄范圍內按照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設立條件遴選設立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

第十條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各地各校各行業遴選設立的代理服務機構須報省自考辦登記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代理服務機構全稱、辦公(助學)地點、負責人姓名、經辦人姓名、服務電話、信息發布網站地址等。

第十一條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受理對象為在本機構(學校)接受自學考試助學的考生。對非本機構助學考生,不得受理。

第十二條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實行退出機制。對在網上辦理工作中有違規行為的代理服務機構,省自考辦有權終止其代理服務資格。

第四章:網上申請

第十三條網上申請每年2次,上半年時間為3月1—30日,下半年時間為9月1—30日,逾期不受理。

第十四條網上辦理系統為“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審核網上辦理系統”,考生在規定期限內,登錄網上申請入口:湖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點擊網上辦理系統即可進行網上申請。

第十五條首次登錄網上辦理系統考生須自行注冊賬號(用戶名)、設定系統個人登錄密碼。考生本人對自己的賬號和密碼負責,要妥善保管好賬號和密碼,以防他人盜用賬號和密碼修改信息。忘記或遺失密碼的考生,可使用網上辦理系統“密碼找回”功能申請找回。忘記或遺失賬號和密碼的考生,須持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向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自考辦、行業委托開考專業管理部門申請找回賬號和密碼。

第十六條賬號注冊成功后,考生登錄網上辦理系統須填寫個人基本信息,內容為:自學考試準考證號、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自學考試報考專業代碼及名稱、聯系電話及地址等。考生填寫的基本信息與省自考辦在籍考生檔案信息不一致的,網上辦理系統將禁止考生進行下一步操作,考生應及時向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自考辦、行業委托開考專業管理部門提交信息更正申請,信息更正后須再次填寫個人基本信息,直至個人基本信息與在籍檔案信息一致,網上辦理系統才允許進行下一步操作。

第十七條本科畢業資格認定須填寫以下內容:所持學歷的畢業院校全稱、學歷證書編號、畢業專業、畢業證書類型、學歷層次、入學時間、畢業時間、畢業結論等。

當年畢業的普通高職高專應屆畢業生除學歷證書編號、畢業時間、畢業結論不用填寫外,其他內容均須填寫。

第十八條使用學歷證書免考自學考試課程的除填寫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外,還須填寫以下內容:原學歷修過的課程名稱及學習合格成績、擬免考的自學考試課程代碼及名稱。

使用非學歷證書辦理課程免考審核須填寫以下內容:非學歷證書頒發單位全稱、證書編號、證書級別、證書成績、擬免考的自學考試課程代碼及名稱。

第十九條考生填寫網上申請信息后應注意適時保存信息,所填信息應當真實、完整、準確。網上申請提交后,考生應當通過網上辦理系統查詢網上申請信息是否提交成功。

第二十條考生在辦理信息現場確認前可登錄網上辦理系統再次核對或修改信息,一旦辦理信息現場確認后,將禁止修改信息。

第二十一條持有多個自學考試準考證的考生在辦理網上申請前,應先通過轉考方式歸并考籍檔案,然后以轉入準考證辦理網上申請。

第二十二條委托代理服務機構辦理網上申請的考生,應當向代理服務機構出具由本人簽字的委托代理書,并附本人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管考生的委托書以及相關證書、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未經考生本人書面委托,代理服務機構不得擅自為考生代辦網上申請。

第五章:現場確認

第二十三條現場確認每年兩次,上半年時間為4月上旬,下半年時間為10月上旬,考生現場確認的具體時間由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自考辦、行業委托開考專業管理部門在此時間范圍內根據各地各校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并于2月和8月中旬前報省自考辦備案。

第二十四條省自考辦每年2月和8月下旬在湖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公告全省網上申請信息確認機構名稱、受理地點、受理對象、受理時間、經辦人姓名和服務電話,各信息確認機構也須提前向社會公告上述內容。未在公告時間范圍內的現場確認申請,信息確認機構可以不受理。

第二十五條考生提交網上申請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持規定的紙質材料到信息確認機構辦理信息現場確認。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確認的網上申請信息視為無效申請信息。

第二十六條辦理本科畢業資格認定信息現場確認須提交的材料為:國民教育系列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申請辦理信息現場確認的普通高職高專應屆畢業生可提供由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畢業證待辦證明書)、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辦理課程免考審核信息現場確認須提交的材料為:相關證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非學歷證書、畢業證待辦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學歷證書頒發單位出具的擬免考課程原考試合格成績單(畢業生登記表原件或頒證單位教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成績證明原件)。

第二十八條對紙質材料提交不全的考生,信息確認機構有權要求考生補齊材料,未補齊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信息確認機構在受理考生現場確認申請后,應仔細核對紙質材料與考生提交的網上申請信息是否一致,核查考生提交的網上申請課程免考信息是否符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實施細則》規定。對網上申請信息不完整或與紙質材料內容不一致的、以及課程免考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面在網上辦理系統中予以修正或退回。

第三十條網上申請信息現場確認無誤后,信息確認機構須打印“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資格和課程免考網上申請確認單”,經辦雙方(考生和信息確認機構經辦人)須在網上申請確認單上簽字確認。網上申請確認單一式兩份,經辦雙方各存一份。

第三十一條網上申請信息現場確認工作完成后,信息確認機構須當面將證書、證件原件退還給考生本人,及時將簽字后的網上申請確認單、證書、證件復印件等紙質材料整理歸檔,確認后的網上申請信息上傳到省自考辦。在網上申請終審工作開始前,各市(州)自考辦、主考學校自考辦、行業委托開考專業管理部門應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資格和課程免考網上申請確認單”分類整理好,上交給省自考辦。

第三十二條因故不能進行現場確認的考生,可出具現場確認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辦。委托書內容應包括委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委托事項、被委托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證號、委托人聯系電話等并經委托雙方簽名確認。對未持委托書的代辦申請,信息確認機構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信息確認代理服務機構為本機構助學的考生集體代辦的,事前應與考生簽署委托代辦協議。

第六章:網上申請終審

第三十四條網上申請終審(以下簡稱“網上終審”)每年2次,上半年網上終審時間為5月上旬,下半年網上終審時間為11月上旬。

第三十五條本科畢業資格認定網上終審內容:審核考生網上提交的學歷證書和相關證件信息與權威機構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對考生是否達到辦理自學考試本科畢業證書基本條件作出終審結論,結論為終審通過或不通過。

第三十六條課程免考審核網上終審內容:審核考生網上提交的學歷證書信息、相關證件信息和成績證明信息與權威機構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審核考生提交的課程免考信息是否符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細則》規定,對考生是否可以免考自學考試相關課程作出終審結論,結論為終審通過或不通過。

第三十七條終審結論通過網上辦理系統反饋給信息確認機構和考生,信息確認機構和考生可以登錄網上辦理系統查詢終審結論、終審未通過原因。

第三十八條省自考辦與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教育部考試中心、非學歷證書頒發機構建立信息查詢合作機制。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查詢核實考生網上提交的學歷證書信息與該機構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非學歷證書頒發機構查詢核實考生網上提交的非學歷證書信息與上述機構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凡考生網上提交的學歷或非學歷證書信息在相關機構查詢不到、或者與相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網上申請將被退回,網上終審結論為不通過。

第三十九條終審結論為不通過但持有下列合法文件之一的考生,可到省自考辦指定地點現場申請辦理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審核,合法文件包括:《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原件和復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歷認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學歷認證報告》原件和復印件;非學歷證書頒發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具備法律效力的學歷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申請現場辦理的考生除提供以上其中之一合法文件外,還應提供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材料。

第四十條使用畢業證待辦證明書進行現場確認且通過的普通高職高專應屆畢業生,須持畢業證書原件、準考證原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到省自考辦指定地點現場申請辦理本科畢業資格認定和課程免考審核。

第四十一條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所列情形的考生,上半年于6月15~30日,下半年于12月15~30日在省自考辦指定的地點辦理現場審核,當次辦理地點在湖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公告。

第七章:相關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下列情形導致的責任,由考生自行承擔:

1、考生本人或其受委托人網上申請信息填寫錯誤或填寫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規范,且在現場確認時未能發現和更正信息,導致終審不通過的;

2、考生本人或其受委托人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辦理信息現場確認,導致網上申請信息為無效的;

3、考生本人或其受委托人辦理現場確認時未按規定提交真實、完整的紙質材料,導致現場確認申請被退回的。

第四十三條因下列情形導致的責任,由信息確認機構承擔:

1、信息確認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網上申請信息現場確認信息上傳,導致網上終審不能按時進行的;

2、信息確認機構未經考生本人或受其委托人簽字確認,擅自上傳考生網上申請信息,導致網上終審結論錯誤的;

3、信息確認機構未經考生本人授權委托,擅自為考生代辦網上申請,導致網上終審結論錯誤的。

第四十四條因下列情形導致的責任,考生、信息確認機構和省自考辦均免責:

1、因互聯網傳輸原因導致信息缺失或丟失,由此引起網上終審工作無法進行的;

2、因證書頒發機構不能按時提供信息,導致網上終審工作無法按時完成的。

第四十五條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有關規定,現場確認或網上終審發現證書、證件、證明材料和網上申請信息為偽造,且考生不能按時提供合法補充證明文件的,給予考生延遲畢業時間1~3年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有關規定,自學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通報其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協助考生作弊的;

2、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網上辦理業務流程和每年工作安排由省自考辦另行公布。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自考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凡過去文件規定和操作程序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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