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可在成績公布后一個月內到所在地考辦查詢。 2.每次考試成績公布后,課程合格的考生可向省轄市考辦申請領取單科合格證書。考生應妥善保存單科合格證書,畢業時須上交省考辦驗核,換發畢業證書。
3.考生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需要轉地區參加考試的,應按下列規定辦理轉考手續:
(1)省內轉考:省內轉考不需辦理轉考手續,考生可憑身份證到轉入地重新報考。兩地的準考證均應妥善保存,畢業時憑全部準考證和單科合格證書辦理畢業登記。 (2)外省轉入:
①考生需持轉出省考辦出具的轉考介紹信,到所在地考辦辦理轉入登記手續。 ②若原考專業我省尚未開考,可轉入相近專業。
③轉入考生一律按我省的專業考試計劃的規定參加考試,并一律使用我省的準考證和準考證號。
④凡原轉出省考辦已將其檔案材料寄到,由省考辦確定其免考課程(凡課程名稱相同、學時學分相同或高于我省的課程可予免考)。
(3)轉往外省
①考生向所在地考辦提出申請,填寫轉考登記表。
②市考辦對考生的轉考登記表進行審核,無誤后在轉考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報省考辦二份,并為考生出具轉考介紹信。
③考生在辦理轉出省的轉考手續時需上交二寸標準照片一張。并需攜帶單位介紹信(說明轉考原因)、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及單科合格證書。 ④省考辦在核對成績后向轉入省寄發成績證明和轉考登記表各一份。 4.考生因出國,需要出具自學考試中、外文成績證明,已畢業考生憑畢業證書;未畢業考生憑準考證和單科合格證書,以及本人的身份證和所在單位證明(待業人員需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證明),直接到省考辦考務科辦理。出國成績證明由省考辦統一式樣,省考委會署印,主考學校副署校印。 5.應考者完成規定課程的考試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績,可申請畢業。手續如下: (1)考生按規定時間(六月、十二月上旬)持身份證、全部準考證、單科合格證書、實踐考核(論文答辯)成績通知單、免考證明、報考本科資格審批表以及二寸標準照片兩張,到所在縣(區)考辦辦理畢業登記手續。逾期延至下一次畢業。如身份證、準考證、考籍庫及畢業登記時的姓名有不一致的,應交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的證明原件及戶口簿。
(2)考生應認真填寫畢業生登記表(一律用藍色或黑色墨水),字跡要清楚、整潔,自我鑒定一欄,考生要實事求是地從自己的政治思想、工作(生產)表現、對自學的態度等方面進行小結,并如實填寫。 (3)思想品德鑒定,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負責,非在職人員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思想品德鑒定應為不合格: 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祖國;
品質低劣、道德敗壞,屢教不改;
勞改、勞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剝奪政治權利期間。
思想品德鑒定不合格的考生,緩發畢業證書,一年后重新進行鑒定,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連續兩次不合格者,取消其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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