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某大學圖書館要采購一批服務器,經過招標,沈陽一家公司憑借其產品參數與采購申請完全一致而成功中標。第二年,圖書館進行存儲設備擴容,該公司再次中標。經相關部門調查,這并非巧合,而是圖書館技術部主任從中配合,并得到了館長的支持。
2010年,沈陽某大學圖書館準備采購一批服務器和存儲設備。為了拿到這個項目,沈陽某電子公司負責人閆某找到了該圖書館技術部主任劉某。
閆某向劉某提供了自己代理產品的技術參數,并許諾事成之后給其好處費。劉某作為技術部主任負責為圖書館采購電子設備擬定技術參數,她接受了閆某的請求,為此還專門詢問圖書館館長于某,得到于某默許之后,劉某在為圖書館列出的采購申請中,就按照閆某提供的資料填寫了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采購申請。
2010年7月,該校圖書館進行了招標,閆某毫無懸念地成功中標。當年春節,閆某送給劉某好處費2萬元,于某1萬元。
2011年10月,該校圖書館進行存儲設備擴容,閆某得知之后,再次找到劉某。兩人故技重施,閆某再次順利中標。春節期間劉某再次收到閆某送來的1萬元好處費。
2014年6月,于某、劉某被相關部門調查。檢察院將兩人訴至法院,兩人都認罪并主動退還贓款。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劉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于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遼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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