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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進工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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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進工程”實施辦法

為不斷提高引進海內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水平,加大引進力度,中共遼寧省委組織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了《遼寧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進工程”實施辦法》(遼人社發[2009]1號)。該《實施辦法》重點針對能夠引領重點支柱產業發展、在國際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高層次人才,并給予其優厚的資助條件。

為更好地落實《實施辦法》文件精神,充分借助優厚資助條件的有利平臺,現將《遼寧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進工程”實施辦法》附后。請各單位以此項工作為契機,根據文件精神及各學院“211工程”三期、“十一五”師資隊伍建設目標,并結合學院實際建設情況,有目的、有針對性地積極引進符合文件規定資助條件的學術領軍人物和中青年學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保持我校師資隊伍建設良性發展的勢頭,促進我校整體師資隊伍水平不斷提高。

遼寧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進工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引進海內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印發<關于遼寧省實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進工程”的意見>的通知》(遼組通字[2008]48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進工程”(以下簡稱“十百千工程”),重點是圍繞遼寧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從海內外引進數十名能夠引領重點支柱產業發展的頂尖科技人才;引進數百名在國際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能夠帶領國際水準研發團隊的科技領軍人才;引進數千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和熟悉國際慣例、具有較強國際運作能力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

第三條 按照科學管理、突出重點、項目帶動、單位為主、注重效益、雙向選擇的原則,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引進海內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建立遼寧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進工程”協調小組。組長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擔任,副組長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有關單位相關處、室負責同志擔任。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五條 成員單位的主要分工是:省委組織部主要負責“十百千工程”的宏觀指導和綜合協調工作;省發改委主要負責提供遼寧重點產業發展目錄;省科技廳主要負責已落戶人才推薦申報工作,對納入工程的引進人才按科技計劃申報要求申報的各類科技項目給予擇優支持,優先推薦引進人才承擔國家相關科技計劃;省教育廳主要負責高等院校人才推薦申報工作;省財政廳主要負責資金的落實和跟蹤管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編制和發布年度引才計劃和引才項目指南;

2.制定和發布人才引進、評選具體辦法;

3.受理和匯總申報材料,并組織專家評審、風險評估、實地考察等,擬定工程人選;

4.組織簽訂經費資助合同;

5.編制專項資金的年度經費預(決)算;

6.建立引進人才、項目檔案,并對其創業創新情況進行跟蹤;

7.向省協調小組匯報工程實施情況;

8.協調落實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引進對象、重點、條件、類別及數量

第六條 引進對象。符合條件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或已在遼寧落戶1年(按年度申報截止時間計算)以內的海內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第七條 引進重點。

1.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戰略部署、重大決策和重大科技創新工程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2.遼寧優先發展的先進裝備制造、新材料、電子信息、石油化工、生物工程與制藥、航空航天、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急需的高層次研究開發專家、掌握關鍵技術的科技帶頭人及科研團隊;

3.到遼寧沿海經濟帶或沈陽經濟區(遼寧中部城市群)創(領)辦科技型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工藝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有較大市場潛力和預期經濟效益的企業領軍人才;

4.遼寧已實施或正在申報的省及以上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對產業拉動作用強、市場發展潛力大的遼寧省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或創建國家級研發機構、技術服務平臺所需的高層次人才或研發團隊;

5.其他創業創新領域符合省或地方產業發展重點要求的高層次人才和特殊人才。

第八條 引進條件。引進人才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一般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有3年以上在國內外大型企業(集團)或高校、科研機構關鍵崗位從事研發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并取得突出業績;

3.擁有高級職稱或國際公認的執業資格,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4.引進人才為所創(領)辦企業負責人的,本人或創業團隊投入企業的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或海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創業投資的50%以上,且主要精力應為所創(領)辦企業服務,年度駐遼寧工作時間在3個月以上;

5.引進人才為部門或單位引進的,每年在省內服務時間不少于6個月;

6.引進人才為已落戶遼寧創(領)辦科技型企業或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的,其落戶時間不超過1年。

引進人才除須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須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1.“十”層次人才應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為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世界一流的科技領軍人才;國內外院士。

2.“百”層次人才應擁有高新技術成果,能夠領(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同行業的綜合競爭實力處于領先地位;具有承接遼寧重大項目研發、關鍵技術革新能力;能夠領銜組建國內一流或國際先進的科技創新團隊。

3.“千”層次人才應擁有符合遼寧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專有成果或技術,并具備成果、技術轉化或產業化的能力;能夠融入關鍵領域、重點行業科技創新團隊并發揮骨干作用;具有遼寧產業發展、項目建設急需的特殊專長。

第九條 引進類別。引進人才具體分為創業(A類)、創新(B類)、管理(C類)三大類。

A類是指符合引進重點,以帶技術、帶項目、帶成果、帶資金的形式來遼投資創(領)辦科技型生產企業、現代服務業企業的創業者或創業團隊。所創(領)辦企業主導產品或服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能夠填補國內空白或引領相關產業發展,有較大的國際市場潛力和預期經濟效益。

B類是指符合引進重點,從事科技創新或領銜創新團隊、掌握關鍵技術,來遼寧各類高科技企事業或省級以上各類創新載體的高層次研究開發專家。

C類是指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有突出管理業績,通曉國際先進管理知識,善于運作資本,來遼寧重點行業或重大企業集團從事經營管理的高級經營管理專家。

第十條 引進數量。“十”層次人選按年度實際申報、評審情況確定;“百”、“千”層次人選每年原則上分別不超過100人和300人。

第四章 引進程序

第十一條 征集引才需求,編制和發布目錄。組織省和地方相關部門,向省內重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沿海經濟帶和沈陽經濟區(遼寧中部城市群)的重點單位,征求“十百千工程”年度引才需求,并根據全省重點產業發展目錄編制和發布引才目錄。

第十二條 發布“十百千工程”實施公告,開展對接工作。通過新聞媒體,向海內外廣泛發布“十百千工程”實施公告,吸引符合條件的海內外人才與省內企事業單位、創業創新載體、省和地方相關部門對接。省內相關部門或地方、用人單位可根據發展需要和自身條件,采取海內外組團招聘、網上洽談等多種方式,積極開展對接工作。

第十三條 受理推薦與申報工作。對已完成對接的海內外人才,在與合作方達成意向后,隸屬中、省直單位的直接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推薦申報;其它用人單位向所在地人事部門推薦申報,經省轄市人事部門組織評審并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統一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暫未落實合作單位或創業地點的海內外人才、個人自主創(領)辦高科技企業的海內外人才或團隊,可直接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報。對已落戶遼寧但不超過1年的海內外人才,隸屬中、省直單位的直接向省科技廳推薦申報;其它用人單位向所在地科技部門推薦申報,經省轄市科技部門組織評審并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統一報送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受理并匯總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省內高等院校引進的海內外人才,向省教育廳推薦申報,由省教育廳受理并匯總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申報省“十百千工程”的海內外人才應提供以下材料:

1.遼寧省“十百千工程”申報書;

2.學歷證書、資質證明(證書)、工作經歷和相關業績材料及其它佐證水平與能力的材料復印件;

3.所實施項目技術狀況的證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它技術權益證明等復印件;

4.所攜帶資金驗資證明復印件;

5.所創(領)辦科技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6.相關單位或部門與其合作協議或意向、引進人才項目實施計劃書;

7. 暫未落實合作單位或創業地點的引進人才提供前四款材料和經過論證的項目實施計劃書。

第十四條 評審與確定。

1.專家初評。組織科技創業創新、企業管理、財務投資和風險評估等方面專家開展初評,對申報者的資質、業績、研發水平、管理能力等進行綜合評估,按申報人數的80%篩選出人選,并對部分申報者所申報的“十”、“百”、“千”人才層次作相應調整。

2.資深專家評審。邀請各方面資深專家,對初評人選所從事項目的技術先進性與可行性、市場潛力、實施風險、預期經濟效益等進行評定、排序,再篩選出50%的人選,并對部分申報者所申報的“十”、“百”、“千”人才層次作進一步調整。

3.確定人選。召集省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并邀請相關行業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結合遼寧經濟發展戰略、重大產業布局及申報者所從事項目的技術層級、市場發展前景等總體情況,共同研究擬定年度省“十百千工程”各層次具體人數和人選。采取適當方式對擬定人選進行實地考察,然后提交省“十百千工程”協調小組審批,確定人選名單。

第十五條 公示與簽訂合同。對確定人選進行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列為省“十百千工程”正式人選。組織簽訂經費資助合同,明確有關權利、義務及責任,適時撥付資助經費。

第五章 資助及其待遇

第十六條 經費資助。

1.對“十”層次的人才,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的啟動資金、50萬元的安家補貼,5000元的月津貼,以及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

2.對“百”層次的人才,一次性提供100萬元啟動資金、100萬元信貸資金擔保,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場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并在3年內免收租金。其中,從事科技研發項目的,一次性提供300萬元啟動資金、300萬元信貸資金擔保。

3.對“千”層次的人才實施的項目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啟動資金。

第十七條 啟動資金由各級政府按規定用科技或技改等專項資金給予扶持;其它引進人才創業創新資金,包括安家補貼、月津貼、住房、工作場所等,由用人單位承擔;信貸資金擔保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為“十百千工程”人選實施項目提供儀器設備、工作場所、啟動資金、風險投資的,由有關部門組織專家研究評估后,對符合要求的各級政府應給予一次性人才發展專項資金補助。

第十八條 引進人才可擔任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商業金融機構的領導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主持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項目,申請政府部門的科技資金和產業資金,參與重大項目咨詢論證、重大科研計劃和國家標準制訂、重點工程建設等。

第十九條 建立以政府為引導、企業為主體、社會團體積極參與的多元化人才引進投入體系。各級政府都要足額安排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高層次人才引進、人才創業啟動、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以及重點區域、欠發達地區開展公共服務等項目的支持和補助,確保人才引進工作的需要。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加人才引進的經費投入,政府按一定比例予以補助。

第二十條 給予引進人才個人薪酬稅收優惠。引進人才每月獲得的津貼、補貼符合國家規定的,可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優惠。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權的引進人才在遼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可全部購買外匯匯出境外或按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二十一條 完善引進人才激勵措施。對引進人才中的國外專家或團隊從事的項目全部列入省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計劃;符合在華永久居留條件的,可給予永久居留資格;可優先推薦國家“友誼獎”、直接獲得“遼寧省友誼獎”或“遼寧外國專家榮譽獎”。對省“十百千工程”中“十”、“百”層次的中國專家,可直接入選“遼寧省優秀專家”,直接納入省“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范圍;可直接推薦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國家級“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在事業單位的可直接確定為二級專業技術崗位。

第二十二條 提供落戶、安排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學等方面的便捷服務。引進人才可自由選擇遼寧任何城市落戶,戶口不愿遷入遼寧的,發給“遼寧省引進人才工作證”;實行補充社會保險,享受用人單位所在市職工各項福利待遇;其配偶來遼工作的,由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共同予以安排;子女需入中小學、入托的,可一次性選擇重點學校、幼兒園。

第二十三條 妥善解決引進人才聘用和保險、工齡接續等問題。引進人才在出國前已辦理離職、辭職手續的,可辦理復職或重新聘用手續;在國外學習、工作的年限可與國內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由用人單位負責落實;需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的,除按政策應個人負擔外,由用人單位補交;對因特殊情況不能調轉人事關系的,由縣級以上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辦理重新建檔手續,檔案掛靠在人才交流機構,并確定工資標準和職稱資格,工齡連續計算。

第二十四條 鼓勵引進人才進行技術入股。引進人才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與專項技術均可作為股份,入股省內相關企業。智力投入為用人單位新增經濟效益的,3年內可按新增利潤的10%至30%給予獎勵或一次性重獎。

第二十五條 享受企業注冊登記、項目申報等方面優惠待遇和優先權。引進人才以高新技術成果來遼創辦企業的,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經科技等行政部門認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用境外資本在遼創辦的獨資、合資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對引進人才或團隊的企業,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直接設立遼寧博士后科研基地,敞開招收企業項目博士后,并給予每名博士后適當的經費支持;優先申報相關的國家科技計劃,省及以下各類科技計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引進人才領銜實施的研發項目;優先向國內金融機構、風險投資公司推薦,給予資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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