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一所中學開始了一場籃球比賽,但焦點不是球員,是看球的觀眾。
兩人在爭搶看球的有利位置時發生了矛盾,激烈爭執后的結果不是互相讓步,而是約定第二天放學后在學校門前“解決問題”。
次日,一方糾集十余名幫手,另一方叫來了10人,二十幾人中有學生,也不乏“社會人”。斗毆中,雙截棍、甩棍、匕首等派上了用場,結果是兩敗俱傷。多人因刑事犯罪被判刑。
小銘(化名)1995年出生,2013年4月17日晚,他的一個“小兄弟”周某找到了他,讓他準備第二天去幫著“解決問題”,而實際上就是準備毆斗。
小銘一口答應了下來,通過簡單了解,小銘知道是因為周某在學校里看籃球比賽的時候,因為跟別人搶奪更理想的位置而吵架了,雙方產生了較深的矛盾,決定第二天放學在學校門前見面“解決問題”。
4月18日下午,小銘如約來到了學校門口,但他發現來的不是一個兩個人,周某這邊就找了足足10個幫手,而對方也不示弱,也有十多人趕到現場。
隨后,二十幾個人來到了和平區文體路一個小區內對峙,隨即發生毆斗。在打斗過程中,小銘掏出了一把隨身攜帶的匕首,將對方一名劉姓男子腹部刺傷,致其腹部開放損傷胃破裂修補、空腸破裂修補術,經鑒定為重傷。糾集人的周某左第三掌骨骨折,還有一人頭皮裂傷、面部皮劃傷等輕微受傷。
事后當晚,小銘就到公安機關投案。其他當事人也都被另案處理。
法院調查顯示,小銘上學時成績一般,初中畢業后以打工為生,父母對其管理嚴格,在家表現良好,但因為過早步入社會,受不良人員行為影像較大,法律意識淡薄。到案后,小銘表達了自己的后悔,并決心改過自新。其法定代理人也表示會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希望對孩子能從輕處罰。
原審法院認為,小銘等人持械聚眾斗毆,擾亂社會管理,小銘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念在其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應依法減輕處罰。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七個月。
小銘隨后提起上訴,認為原審量刑過重,除犯罪時未成年,系初犯、自首外,還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認為被害人自身存在過錯。
昨日,北國網、遼沈晚報記者從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小銘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系終審裁定。
(遼沈晚報)北國網、遼沈晚報訊 首席記者楊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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