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全國考辦有關加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范專業管理和專業開考工作的順利開展,進一步推進本市高教自考專業建設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和制度化建設,根據教育部《關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考籍管理系統課程代碼升位的通知》(教考試辦函〔2008〕31號)以及全國考辦《關于上海市申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漢語言文學(本科段)等專業有關課程代碼的復函》(考委辦函〔2008〕47號)文件精神,本市將對高教自考部分課程代碼、名稱和學分進行規范,并對此類課程所涉及專業的畢業總學分作相應調整(詳見附表)。上述規范和調整自2010年起實行,望相關考生密切關注。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部分課程規范前后對照表
說明:
1、序號1~56為規范前后的對應課程,已通過的“規范前”課程可對應頂替“規范后”課程并以“規范后”課程的學分計。
2、表中“備注”所列是指有些專業中由于部分課程規范后學分變化而導致整個專業畢業總學分增減的情況。
來源:上海招考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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