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水利職業學院視頻訪談
遼寧水利職業學院獎助學金簡介
遼寧水利職業學院2014年招生章程
遼寧水利職業學院2014年招生計劃
遼寧水利職業學院企業文化進校園
2014遼寧優秀高職院校巡展
為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成才,學院設置了多項獎學金;同時設置助學金、特困補助金、勤工儉學崗位等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一、獎助學金類別
國家(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院綜合獎學金、勤工儉學補助。
二、獎勵資助對象、獎勵標準及申請條件
㈠獎勵資助對象:
1、國家(政府)獎學金:獎勵對象為二年級(含)以上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普通專科學生。
2、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對象為二年級(含)以上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專科學生。
3、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專科學生。
4、學院綜合獎學金:獎勵對象為已參加一學期學習并取得良好成績的我院在籍學生。
5、勤工儉學:資助對象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我院在籍學生。
㈡獎勵資助標準
1、國家獎學金和遼寧省政府獎學金: 每人每年8000元。
2、國家勵志獎學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國家助學金: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2500元。
4、學院獎學金:一等每人每學期750元,二等每人每學期500元,三等每人每學期300元,單項每人每學期100元。
㈢申請條件
1、國家助學金:
⑴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⑵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未受到學校紀律處分;
⑶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⑷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⑸為我院登記在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⑹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無抽煙、酗酒、穿戴名牌、迷戀網絡、鋪張浪費等高消費行為。
2、國家(省政府)獎學金:
⑴遵照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中的1-3條;
⑵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學習成績排名≤3%,綜合測評排名≤7%,平均學習成績≥85(即已獲得學院一獎學金);
⑶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3、國家勵志獎學金:
⑴遵照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中的1-3條;
⑵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學習成績排名≤7%,綜合測評排名≤20%,平均學習成績≥80,即已獲得學院二等(含)以上獎學金;
⑶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無抽煙、酗酒、穿戴名牌、迷戀網絡、鋪張浪費等高消費行為;
⑷為我校二年級(含)以上在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4、學院綜合獎學金:該獎學金分四個等級,每學期評定一次。
⑴一等獎學金:學期內各科平均成績在85分(含85分)以上,考查成績良(限一科)以上,且單科考試成績不低于80分,綜合測評排名在本班級前7%(含7%)名次以內;受獎面占班級學生總數的3%。
⑵二等獎學金:學期內各學科平均成績在80分(含80分)以上,考查成績良以上,且單科考試成績不低于75分,綜合測評排名在本班級前20%(含20%)名次以內;受獎面占班級學生總數的7%。
⑶三等獎學金:學期內各學科平均成績在75分(含75分)以上,考查成績中(限一科)以上,且單科考試成績不低于70分,綜合測評排名在本班級前40%(含40%)名次以內;獎面占班級學生總數的15%。
⑷單項獎學金:包括品德優秀獎、學習優秀獎、文體優秀獎、優秀學生干部獎4項。獎面占班級學生總數的10%,綜合測評排名在本班級前30%(含30%)名次以內。
5、勤工儉學:學院積極為特困學生提供勤工儉學崗位,讓學生參加校園綠化、清潔衛生、食堂雜務、實習基地建設等工作。
三、評審程序和辦法
㈠評審程序
1、名額分配。學院根據上級下達的國家(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名額,以各系在校生人數和貧困生人數為依據進行名額分配;根據文件要求及各班人數為學院獎學金進行名額分配。
2、學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可向學院提出申請,并填寫相應登記表,提供相關材料。
3、民主評議。以系為單位,成立以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擔任組長、輔導員、學生代表(學生代表不少于年級總人數的10%)擔任成員的評議小組,負責審核申請表,進行民主評議工作,確定各系各類獎助學金名單,報學院資助工作組審核。
4、學院審核。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根據評議小組的初評意見,在學校劃撥的名額內,審核初評結果,確定本院各類獎助學金名單。
5、名單公示。學院審核確定后,將各類獎助學金學生名單在本院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學校學生處。
6、學校審批。學生處審核匯總各學院名單,報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審批結果備案留存,同時上報遼寧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㈡評審要求
1、 以上考查課成績按優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計;選修課不參與評定。
2、凡在一學期中受校紀處分或有補考、緩考(因公補考、緩考除外)者,均不能參加獎學金的評定。
3、國家獎學金、遼寧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和學校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學院獎學金按學期申請和評審。
四、發放辦法
㈠國家獎學金、遼寧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要按規定標準在當年12月底前一次性發放;國家助學金按秋季和春季學期分兩次發放,秋季學期國家助學金要在當年12月底前發放,春季學期要在次年5月底前發放;學院獎學金由學生處統一發放至系部,系部發至個人。
㈡嚴格規范發放方式,學院財務部門必須通過銀行將國家獎助學金發放到學生指定的本人銀行卡內,并由學生本人簽字確認,不能由其他人代領代簽,一律杜絕現金發放。嚴禁各部門對學生已獲得的國家獎助學金進行二次分配或收交獎助學金用于班級集體活動等,并不得以任何勞務、實物、罰款、學費等方式抵頂或扣減學生獎助學金。
㈢在獲得各類獎助學金后的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獎學金,取消或暫停發放助學金,并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2.平時有抽煙、酗酒、迷戀網絡、鋪張浪費等高消費行為者;
3.謊報家庭經濟情況或本人生活狀況,騙取資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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