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9日中午,佟某與姚某、劉某一起到同學王某家取行李,準備離開同學王某家時,佟某看到同學王某家中有一個塑料罐,透過半透明的塑料罐罐壁,佟某發現里面似乎裝了很多錢,佟某覺得自己胸口劇烈跳動了一下,出門時又多看了一眼塑料罐。
出門后,佟某與姚某、劉某((均另案處理)都談到了缺錢花,三人提出欲偷此錢。當天晚上10時左右,三人再次來到王某家樓前,佟某拽開陽臺門,發現同學王某家中無人,于是將放在家中臥室桌子上的一罐錢偷出。
佟某、姚某、劉某找到一處沒人地點,將偷到的錢罐內的錢幣全部倒出,發現里面都是硬幣,只有一元、五角和一角的幣值,一共約有120元。2013年5月20日,佟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檢察機關指控佟某犯盜竊罪。
沈北法院審理認為,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佟某犯罪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對其應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時表現較好,因此公訴機關及辯護人對被告人單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法院予以采納。判決佟某犯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多知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