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網10日發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根據條例,載有學生的校車享有路上“優先權”,可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高中學生上下學不納入校車服務范圍,幼兒入園也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
條例共8章,對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11年11月曾明確指示,要求有關部門迅速起草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歷時4個多月的緊急部署、起草和論證,國務院日前公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關于校車通行安全,條例規定: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為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盡量使中小學學生上學不乘車或少乘車,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學生集體乘坐校車,交通風險過于集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傷亡,損失太大。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關于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條例明確學校可以配備校車。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條例明確了政府保障的職責范圍,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條例還明確了校車法律責任: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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