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7日報請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甘孜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原《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義務教育實施條例>的變通規定》因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已于2010年4月6日廢止。2010年甘孜州開始起草制定《條例》。《條例》于2012年1月4日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條例》共設十章六十一條,包括總則、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民族寄宿制教育、雙語教學、經費保障、教育督導、法律責任和附則。
針對甘孜州邊遠農村、牧區的適齡兒童入學難的問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邊遠農村、牧區的適齡兒童入學年齡可推遲到七至八周歲。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義舉辦有收費性質的實驗班、特長班。
在民族寄宿制教育和雙語教學方面,《條例》規定,自治州優先發展民族教育,采取發展民族寄宿制教育、實行雙語教學等適合民族地區實際的特殊措施,保障民族地區義務教育實施。為突出民族教育在義務教育中優先發展的地位和保障措施,特設“民族寄宿制教育和雙語教學”一章,共4條。
在經費保障方面,《條例》規定,州、縣人民政府建立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按照相關標準,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財政部門嚴格執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規定;民族寄宿制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于普通學校標準;建立健全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體系,支持和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接受義務教育階段學習,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幫困助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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