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教計〔2011〕30號
成都市教育局關于切實做好2011年秋季教育收費工作的通知
各區(市)縣教育局、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市直屬學校:
開學在即,為切實做好教育收費工作,確保各項教育惠民措施落到實處,現就相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市財政局、市發改委《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省發改委〈關于取消高中階段信息技術教育費的通知〉的通知》(成財非〔2011〕18號)要求,從2011年秋季學期開始取消高中階段“信息技術教育費”。其他收費項目及標準仍然按照市教育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關于全市公辦中小學校教育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成教計〔2011〕98號)執行。
二、學校涉及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須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根據國家和省級相關部門的規定確定,各區(市)縣及學校不得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也不得任意減免教育收費。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須納入學校經財政、人民銀行審批同意開設的賬戶進行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單位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調、擠占、挪用學校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四、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須堅持學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多退少不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將國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入由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資金。
五、按照中央、省、市有關教育資助工作的要求,切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基本教育需求,確保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學生資助實現“應幫盡幫,應助盡助,不重不漏”。
六、切實做好教育收費公示工作,“收費公示牌”由學校在校內顯著位置長期固定懸掛公示。收費公示牌應包括收費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范圍、批準文號及發改(物價)、財政、教育部門教育收費監督電話等內容。教育收費信息應納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教育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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