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教育考試院發布《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布十個違規處罰的大點。
規定中指出,有作弊行為的考生,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若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使用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的,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經核實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若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同時,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也將給予處罰。(信息來源:華西都市報 記者肖笛 實習生 楊舒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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