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好處費。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犯受賄罪判處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三萬元。
歐某現任港北區某局黨組書記,在原任教育和科技局局長期間,利用自己擔任局長的便利條件,在該區中小學作業本、試卷的印刷承包方面和校辦商店供貨商采購項目過程中,為承包商黃某和供貨商馮某提供關照,并先后分八次非法收受兩人所送的好處費6.5萬元,以及收受該區某中學校長楊某送給的好處費1萬元。共計收取好處費7.5萬元。
后來,歐某處于精神壓力,主動到港北區檢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贓款。同時,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
法院審理后認為,歐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職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歐某主動自首、退回贓款和檢舉他人犯罪等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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