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一篇《廣西師范學院國有資產流失嚴重背后有何勾當?》的報道經新華網、人民網、中國日報網等多家網站轉載。該報道中許多令人質疑的問題,如今國有資產追討了嗎?當中還有幾多勾當?
藐法違法公然棄法?
2009年1月22日,廣西師范學院(簡稱師院)與廣西嘉利華房地產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嘉利華公司)簽署《關于廣西師范學院師園學院投資中止的協議》。
2010年4月2日,師院與廣東高州市港興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港興公司)簽署“合作舉辦廣西師范學院師園學院協議書”,并將師園學院約1.5億元的資產轉賣給港興公司。
2010年4月28日,師院向廣西教育廳打報告中稱:“我校已終止與廣西嘉利華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合作舉辦廣西師范學院師園學院的協議。
某資深律師認為:師院僅憑“中止協議”便單方確定與嘉利華公司終止了合作辦學關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協議),終止是最終停止了,強調結果。中止是中途停止,強調過程中被打斷,可以繼續,也可以停止。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師院與嘉利華公司只有“投資中止”協議,并不能說明終止了合作辦學關系。
律師指出,退一步言之,即使師院與嘉利華公司的合作關系已經終止。未經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師院也無權擅自處置國有資產,有權處置也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條和五十五條之規定執行。此舉已涉嫌違規處置國有資產。
據業內評估,師院約1.5億元的資產,當時市場價值至少約5億元,以原始成本的價格出賣,直接導致巨額國有資產重大流失。
時至今日,師院1.5億的原始成本亦未能完全收回,港興公司仍拖欠師院約7300萬元。
令人不解的是,師院主要領導無視廣西區紀委、高工委、教育廳的督促,一直未運用法律手段追討欠款。記者大膽想象一下,是某領導不懂法?還是當中有利益關系?為何不敢理直氣壯地維護學院和國家的利益?
此外,律師認為“協議書”明確規定,乙方(港興公司)必須符合教育部26號令要求。而港興公司并不符合,師院完全有理由向法院起訴“協議書”無效。如此有力的法理,師院的主要領導豈能不用
誰“給力”港興公司?
知情人提供的材料顯示,2009年9月20日,師院成立師園學院引進投資方工作小組,隨即先后與天有集團等公司談判。
2009年12月22日,港興公司到高州市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經營范圍增加了“教育投資”,并排在第一位,似乎有意給人一種該公司長期投資教育行業的印象,并將注冊資金由118萬元增加到518萬元,這也似乎是有意為之,渺茫一看,可能誤會為5180萬元。
從師院引資工作小組成立到港興公司變更營業執照信息,相隔不到三個月,一家不具備辦學資質且未從事教育投資的外地小公司,從何得知師院引進投資方的消息呢?并且后來居上,迅速擊敗前面幾家有資質且實力雄厚的競爭對手。這顯然有人在當中穿針引線,密切配合最終促成與其合作。
簽約后,港興公司未立刻取得師園學院的法人代表資格。2010年7月20日,為盡快成為法人代表,港興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梁仲榮與師院黨委書記劉力、院長劉慕仁等人進行了談判。會談中,港興公司承諾在2013年前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達到教育部26號令要求,以此爭取師院同意變更師園學院法人代表,由港興公司梁仲榮出任師園學院的法人代表。
毫無疑問,作為師院法人代表、院長劉慕仁無論事前是否知情,但他未根據2009年9月18日院長辦公會的決議,對照教育部26號令的規定核查港興公司的資質,這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瀆職行為。
拒賄遭免職 接任者辭職
據知情人說,師院副院長黃初升在出任師園學院副董事長、院長期間,多次拒絕港興公司的巨額賄賂,港興公司送黃初升一幅畫價值數百萬元,被他拒絕。之后,港興公司又企圖通過他愛人拿到他們的身份證,為其買車買房,也被他拒絕。
一位分管師園學院的副院長值得港興公司下大本錢行賄,三番五次動腦筋想方設法“收買”。那么,師院主要領導有無受賄?我們不得而知。
值得注意的是,黃初升拒賄后不久,劉慕仁主持召開院長辦公會,以為了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為由,免去了黃初升的師園學院副董事長和院長職務,改由分管教學的副院長賀祖斌擔任該職。
極具戲劇性和諷刺性的是,賀祖斌在接替工作不久,便以到黨校學習為由,辭去了師園學院副董事長、院長職務,并表示:“就是撤職也不去師園學院,打死也不去!”
師園學院究竟有何棘手問題?讓一位副廳級領導干部的賀祖斌如此畏懼,望而卻步?
2010年7月20日,劉力在“關于同意變更師園學院法人代表的會談紀要”上批示:因學校放假,難以碰頭,我與劉院長、賀副院長商議,同意盡快辦理法人手續。請校領導及黨委委員簽署意見。
事實上,除了師院副院長李仰智是電話征求意見外,學院其他領導和黨委委員都在7月21日和22日簽了字,這說明絕大部分學院領導和黨委委員都在南寧,均有時間有條件召開黨委會來討論變更師園學院法人代表的問題。
然而,如此重大的決策卻被學院主要領導以放假為借口“免去”了,不讓學院領導班子討論和研究。因師園學院法人代表過早變更,導致師范學院對師園學院迅速失控。作為學院黨政主要領導的“兩劉”,對2010年7月20日會談時港興公司承諾的事項視而不見,對其一而再,再而三的違約行為始終不管不問。師院的黨政主要領導在師園學院的以上問題上同時失聲,喪失了基本的組織原則和紀律,對國家和學院的利益漠不關心。
不同觀點者被“扣帽”
2011年元月,匿名者向廣西區有關領導舉報“對劉慕仁受賄300萬導致廣西師院3000萬泡湯的舉報和控訴”。
知情人還透露,劉慕仁對有關人員說:“匿名信出現后,劉力讓師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梁半農和紀委副書記、紀委辦監察室主任、黨委辦公室主任、院長辦公室主任陸慧,幫助我排查匿名者,最后認為匿名信是黨委副書記葉德明伙同學校辦公室某工作人員所為。理由是:一、葉德明和該工作人員在師園學院的問題上持共同觀點,堅持涉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報批,而且港興公司的不具辦學資質亦是此工作人員第一個發現并進行了調查;二、匿名信出現前,該工作人員表現異常,常出入葉德明辦公室。三、劉力等人復印了辦公室另一名工作人員經手人的校內收文登記簿(注:并非辦公室某工作人員所經手的工作),以此證明該工作人員沒有理由進出葉的辦公室。”
隨后,該工作人員即遭到打擊報復,被以加強保密工作的名義隔離在院長辦公會會場和校領導辦公室之外。同時,劉力唆使劉慕仁到廣西區組織部、高校工委、教育廳等上級部門,栽贓匿名信是葉德明所為。
對此,記者再次質疑,匿名信出現后,劉力等人不經上級領導和組織的指示,便積極展開排查,并捕風捉影栽贓他人,以此確定所謂的匿名信始作俑者。排查行為是組織行為嗎?能代表師院黨委、行政以及紀委嗎?如不是組織行為,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后來,劉慕仁發現并對有關人員承認自己是被劉力誘惑了、算計了。
據了解,師院辦公室工作人員曾實名向廣西區黨委、政府、紀委、教育廳“舉報廣西師范學院在師園學院合作辦學過程中出現違規辦學導致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至今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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