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廣西考區的考生請閱讀以下事項:
一、進行網上報名確認的考生范圍
(一)已于10月15—10月24日期間在國家公務員網上報名,并通過了資格審查;
(二)選擇的考試地點為廣西。
二、報名確認方式
(一)報名確認全部為網上確認,考生可在其中規定時間內任何一天,上傳符合要求的電子照片,并通過網上銀行在線支付考試費完成確認,逾期不交費視為放棄考試。網上確認交費時間:2011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
(二)享受減免考試費政策考生首先要在網上上傳符合要求的電子照片,在規定的時間內在線支付考試費完成確認后,于2011年11月26日9:00-17:00到廣西人事考試中心(南寧市新竹路20號廣西科學活動中心三樓),憑相關證明辦理減免考務費手續。
(三)報考涉密部門的考生攜帶電子版照片和考試費用進行現場確認并交費。確認時間:2011年11月3日9∶00-16∶00。地址:廣西南寧市金洲路33號廣西人才大廈3樓329室。
三、考生需要準備的資料
(一)本人的電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證件照,圖像清晰,非生活照,jpg格式,寬為100像素以上,高為120像素以上,寬高比例為1比1.2-1.4左右,文件大小為8kb-30kb;
(二)能夠進行網上支付考試費用的銀行卡。
(三)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的考生還需要準備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低保證(原件和復印件);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考生還需要準備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原件和復印件)。
(四)考試費用:報名費:10元/人次,每科43元(人民幣)
四、網上報名確認流程
第一步:考生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http://www。gxpta。com。cn)進入報名確認網頁;
第二步:閱讀《網上報名確認須知》、《考場規則》、《違紀違規處理規定》并點擊“我已閱讀并完全同意”按鈕后,考生憑姓名、身份證號和報名序號即可進入“網上確認系統”;
第三步:按照要求上傳本人的電子照片。照片具體要求詳見“上傳照片說明要求”。如果上傳的照片不符合要求,將無法支付考試費用,需重新準備符合要求的照片。上傳完符合要求的照片后進入“網上繳費”;
第四步:點擊“網上繳費”按鈕進入“銀行在線支付系統”,支付考試費用;
第五步:點擊“信息查看”,查詢繳費是否成功;
第六步:如果查詢繳費成功,則確認結束,等待網上打印準考證,否則,重復第四步,第五步。
五、其它注意事項
(一)目前網上支付業務主要采用銀行在線支付(目前本系統支持開通網上支付業務的銀行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光大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上海銀行,民生銀行,郵儲銀行)。繳費成功后無論是否參加考試,考試費均不退還,如果出現重復繳費,支付系統將在一定時限內把多出的費用退回到交費卡號(考生也可以聯系技術咨詢電話0771-5841400,經工作人員查證后,再把多出的費用退回到交費卡號)。
(二)報名確認中,經考生申請,以下三類報名信息可以更改:
1。考試地點。原在國家公務員網上報名系統中選擇考試地點非廣西的,現需更改考試地點到廣西的,考生填寫《報名信息更改申請表》,并發到gxpta5841400@126。com郵箱.廣西人事考試中心收到郵件后,把考生的信息導入網上確認系統,考生在網上確認系統完成交費確認。
2。姓名中的錯別字。常見的主要有:同音字、形似字等,只有身份證號跟報名數據一致時才可以更改。
3。身份證號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個別錯誤數字。
其他報名信息,未經招考部門同意,不得更改。考生更改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這兩項報名信息均應填寫《報名信息更改申請表》,攜帶《報名信息更改申請表》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送達廣西人事考試中心審核確認,未通過審核確認的不予修改。辦理地址:廣西人事考試中心信息部(南寧市新竹路20號廣西科學活動中心3樓313室。
(三)網上確認成功的考生于11月21日10:00--11月26日12:00期間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http://www。gxpta。com。cn/)下載并打印準考證。報考涉密職位的考生于11月24日9:00—16:00到廣西人事考試中心考務部(南寧市金洲路33號廣西人才大廈3樓329室)現場領取準考證。
考務咨詢電話:0771-5505211、技術咨詢電話:0771-5841400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并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式樣附后),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第十四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第十五條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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