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紹興一職校教師利用班主任的職務便利,將本班學生共計人民幣125150元的學費、培訓費占為己有。17日,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沒收財產五萬元。
25歲的王某,貴州貴陽人。2012年9月,受聘于浙江一商貿職業學院繼續教育部,負責高復1、2、3班的英語教學和高復3班的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工作主要包括學生管理和學費催繳。
2012年9-10月,王某把高復3班梁某等5名復讀生共計15900元的學費收入個人囊中。2012年10月左右,因學校組織計算機培訓,王某又要求高復3班學生每人各繳納培訓費350元,并將其中15名學生的培訓費共計5250元占為己有。2012年11月,王某再次“私吞”高復3班楊某等13名進修生共計104000元的學費。
為防事情敗露而被“逮個正著”,王某于2012年11月9日左右逃匿至貴州老家。2012年12月8日,王某在貴州省六盤水市區某小區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后,贓款未被追回。
據王某陳述,學校要求學生在開學前或開學時將學費打到學校賬號,但有的學生選擇直接交錢給財務。因繼續教育部財務的辦公室與教學點不在同一處,學生們就委托王某代為轉交給財務。剛開始,王某都悉數上交,但因后來急需用錢,想著工資發下來可以補上,就“挪用”了。可是沒想到,后來資金缺口越來越大,補不上來了。
越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作為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錢款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職務侵占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沒收財產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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