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后,學校有哪些收費項目呢?24日,記者從物價部門獲悉,對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借讀和寄宿的學生,學校可按規定分別收取借讀費(對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接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除外)和住宿費,學生宿舍由管道直供熱水的,可收取直供熱水費。
小學不高于440元 初中不高于535元
自治區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關于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后學校有關收費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要切實加強對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費的管理。免除學雜費后,對借讀和寄宿的學生,學校可按規定分別收取借讀費(對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接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除外)和住宿費,學生宿舍由管道直供熱水的,可收取直供熱水費。
根據三部門規定,借讀費按小學每生每學期不高于440元,初中每生每學期不高于535元的標準執行;住宿費和直供熱水費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仍按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關于印發〈廣西中小學住宿費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價費〔2006〕376號)的規定執行。
嚴禁學校只收費不服務 禁止代辦收費加收費用
據悉,物價等部門要求進一步規范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和非營利原則,隨時發生,隨時收取,據實結算,嚴禁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根據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文件規定,教育收費中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除取消電影費和體檢費外,其他收費仍按自治區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在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通知》(桂教財基〔2004〕23號)、《關于在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推行“一費制”收費辦法的補充通知》(桂教財基〔2004〕52號)和自治區物價局《關于公布我區經營性收費、公益性收費、中介服務收費清理整頓結果的通知》(桂價費〔2007〕572號)的規定執行。
學雜費高于補助標準 可向學生收取差額款
據悉,對于那些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廣西規定其學雜費收費標準低于免除學雜費補助標準的,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學雜費收費標準高于免除學雜費補助標準的,其差額部分可由學校繼續向學生收取。
另外,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批準舉辦的義務教育階段專業性公辦學校(如外語、體育、藝術等)的學費收費標準,要按照現行收費標準扣除當地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標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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