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教育收費管理,切實減輕農村學生及其家長的負擔,根據《教育部 國務院糾風辦 監察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關于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堅決制止學校亂收費的通知》和《自治區物價局 財政廳 教育廳關于我區農村地區義務教育 階段學校住宿費收費問題的通知》(桂價電〔2006〕43號)中有關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落實到位后,原則上不收取住宿費及2009年春季開始全部取消住宿費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09年春季學期起,我區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縣城及其以下所在地學校,下同)全部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費。
已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費的學校,2008年秋季學期應繼續執行,不得恢復收取住宿費。其他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提前在2008 年秋季學期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費。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到當地財政主管部門核銷收費票據。停止收取住宿費后,學校學生公寓建設的借貸款余額,由當地縣級政府承擔還款責任。停止收取住宿費后,學校要做好相關工作,不得影響學生在校期間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從2009年春季學期起,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關于我區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住宿費收費問題的通知》(桂價電 〔2006〕43號)和《關于降低我區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住宿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桂價費〔2007〕354號)停止執行。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