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9月4日上午,在小班升大班招生過程中,幼兒園老師古麗(化名)不讓小班的孩子升入聞白(化名)教的大班,2人發生糾紛,古麗辱罵并毆打聞白,致其面部受傷,并將其右手拇指咬掉1塊。其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手拇指末端部分缺損、指骨部分缺損傷并暴露,構成輕微傷。經報警,古麗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5天、罰款500元。其因傷所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一直未得到賠償,遂于2012年12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上述費用共計19240元。
聞白訴稱:古麗多次與其爭搶學生賺提成。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均為幼兒園代課老師。2012年9月,雙方因故互毆,原告受傷。原告傷后住院治療49天,共花醫療費11919元。后經鑒定,原告構成輕微傷。
原告主張代課老師每月底薪380元外加提成月收入約2600元,被告對此不予認可。法院認定原告合理損失共計17058元。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因故發生爭執后互相毆打,導致原告身體多部位受傷,被告對由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原告不能正確處理與被告的紛爭,導致雙方互毆,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關于系正當防衛對原告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被告雖主張其亦受傷并要求原告賠償,但其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未提交反訴狀亦未預交反訴費,法院不予合并審理。綜合審理查明的事實,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古麗限期賠償原告聞白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1088元,并承擔2/3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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