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將全面建立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長的縣域內交流制度。按照新規,浙江省內的公辦初中和小學,校長在同一學校連續任職達到10年、教師在同一學校連續任教達到12年,都應調入縣域內的另一所學校工作,并原則上隨遷人事關系。其中,城區學校交流到農村學校的教師,交流后服務時間應不少于3年。
截至2012年底,浙江義務教育專任教師近30萬人。按照新規,今后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校長、骨干教師將在縣(市、區)域內進行交流,普通教師在就近片區內進行交流。其中,符合交流條件的校長原則上均要進行交流;縣域內符合交流條件的骨干教師(省特級教師、縣級及以上名師、學科帶頭人、教壇新秀等)每年參與交流的比例應不低于符合交流條件的骨干教師總數的15%。
為促進教師交流的積極性,浙江要求新任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應有兩所及以上學校工作的工作經歷。此外,從2017年起,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評選省特級教師、縣級及以上名師名校長時,被評選人須具有兩所及以上學校的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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