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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通報學術不端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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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通報學術不端六案例

8月1日電 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網站消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1日公開通報一批科研不端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舉報,反映湖北某高校郝漢舟憑借虛假的SCI論文做基礎,2011年申報自然科學基金獲得資助(批準號41171256),2012年又進行了申報(受理號41273261)。郝漢舟從未出境,申請書中將自己說成澳大利亞訪問學者,郝漢舟沒有碩導資格,將自己說成碩士生導師。

經調查,郝漢舟從未到澳大利亞做訪問學者,也不是碩士研究生導師;2011、2012年兩份申請書中“研究基礎與工作條件”部分所列已發表論文中,6篇次英文論文實際署名沒有郝漢舟,郝漢舟篡改論文署名,將自己列入論文作者,同時捏造了1篇至今尚未發表的論文。

經2013年5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決定:撤銷郝漢舟2011年度面上項目“外源激素對超富集植物蜈蚣草砷富集調控的研究”(批準號41171256),追回已撥經費;取消郝漢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給予郝漢舟通報批評。

案例二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舉報,反映北京某研究所劉志華在其申請的2011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批準號81102746)中,盜用他人論文作為自己的研究基礎。

經調查,劉志華在2011年度基金項目申請書中盜用他人發表的論文作為自己的研究基礎,提供了虛假信息。

經2013年5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決定:撤銷劉志華2011年度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基于序列特征的藥用植物丹參等葉綠體全基因組比較研究”(批準號81102746),追回已撥經費;取消劉志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給予劉志華通報批評。

案例三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舉報,反映四川某高校萬昌秀等出版的專著《材料仿生與思維創新》第189頁到191頁抄襲他人2011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生物啟迪的雙重仿生表面的構筑及其抗生物粘附作用的研究》 “項目的立項依據”部分。

經調查,萬昌秀抄襲他人2011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違反科學基金保密規定。

經2013年5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決定:取消萬昌秀項目評議、評審專家資格;給予萬昌秀通報批評。

案例四

經調查,湖南某高校彭國星花錢到網上“中介公司”購買申請書,申報2012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基于PSO理論的支持向量機分類方法研究),且與他人2012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基于PSO理論的支持向量機分類方法研究)高度相似。

經2013年5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決定:取消彭國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給予彭國星通報批評。

案例五

經調查,福建某高校余文瓊花錢到網上“中介公司”購買申請書,申報2012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基于PSO理論的支持向量機分類方法研究),且與他人2012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基于PSO理論的支持向量機分類方法研究)高度相似。

經2013年5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決定:取消余文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給予余文瓊通報批評。

案例六

經調查,山東某醫院湯靚2012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Hedgehog通路激活在肝內膽管癌發生發展中的作用)抄襲剽竊他人2010年度已獲資助項目申請書(Hedgehog通路激活在肝內膽管癌發生發展中的作用)。

經2013年5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決定:取消湯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3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給予湯靚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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