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前組織英語考試,劉某頂替同學蔡某應考,被監考老師發現并舉報,結果兩人被學校雙雙開除學籍。拿不到畢業證、學位證意味著大學白讀了,于是兩人將學校告上法庭。
蔡某、劉某是南昌某大學2008級學生,學制五年。在校期間,蔡某擔任了系學生會主席、班長職務,劉某擔任班級心理保健員。4月1日,劉某頂替蔡某參加英語考試,被監考老師發現。事后兩學生向系里遞交了書面悔過書,對代考事實并不否認。
此后,學校通知蔡某監護人到學校,學校聽取了監護人的申辯陳述意見。同日,學校召開行政會,研究決定給予劉某、蔡某開除學籍處分并制作了處分決定書。之后,學校將該處分決定通知了劉某、蔡某及他們的家屬,但未書面送達二人。
劉某、蔡某向學校書面遞交了申訴申請書,請求從輕處理。4月18日,學校復查后維持原處分。劉某、蔡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撤銷校方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恢復學籍。
西湖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但該規定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第五十六條規定:“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本案中,學校只聽取了原告蔡某親屬的陳述、申辯,未聽取另一原告劉某或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在代考事件發生后,也未進行較為周全的調查并制作書面調查材料,處分決定書亦未送交劉某、蔡某本人,存在較大的程序瑕疵,構成程序違法。
法院認為,劉某、蔡某在校期間表現良好,且系初犯,代考替考事件發生后,也真誠悔過。從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出發,學校應當給予劉某、蔡某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南昌某大學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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