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在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審議并表決通過了《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并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就讀于普通高級中等學校的殘疾學生逐步實行免費教育,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提出,對就讀于普通高級中等學校的殘疾學生逐步實行免費教育。對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中的貧困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在特殊教育學校職業高中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優先給予國家助學金待遇。
《條例》規定,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工商、稅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相關證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場地、攤位等方面提供優惠照顧;供水、供電企業應當在水、電收費標準上給予優惠;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政府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應當優先為其提供擔保和貸款。
違反《條例》規定,強迫殘疾人勞動或者脅迫、誘騙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和乞討,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對擅自占用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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