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教育廳概況
(一)主要職能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教育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浙委辦〔2009〕118號),省教育廳是主管教育事業的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職責有: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規,促進教育系統法制建設。
2.制定全省教育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級各類學校設置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3.負責高等學校黨的思想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思想政治宣傳工作,配合省委統戰部做好高校統戰工作,負責、指導教育系統穩定工作。
4.負責推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組織實施中等及以下教育發展水平、質量和結構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基礎教育省編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5.統籌指導全省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參與審核高等學校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歸口管理全省學歷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高等學校專業設置和高等教育評估。
6.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并監督使用情況;負責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7.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和國防教育工作。
8.負責全省教師工作,組織落實教師資格制度,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學校編制、工資等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組織、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工作。
9.負責、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10.負責全省教育科學研究工作,指導高等學校高新技術的研究、應用和推廣;指導高等學校省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和科技創新平臺等發展建設。
11.負責全省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管職責,組織或配合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職或違法行為。
12.統籌管理全省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選派出國留學人員和來華教學、留學人員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教育交流合作;負責漢語言國際推廣和國際教育展覽審批工作。
13.負責管理全省語言文字工作;制定語言文字有關管理政策,協調、監督和檢查全省語言文字的規范應用工作;指導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培訓、測試。
14.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統籌規劃全省學位工作;承擔省學位委員會日常工作。
15.指導廳主管的社會團體、教育基金會工作。
16.指導全省校辦產業、學校后勤管理和服務工作。
17.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浙江省教育廳部門預算包括:廳機關本級預算、浙江大學、中國美術學院、浙江工業大學、浙江師范大學、寧波大學、浙江理工大學、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浙江工商大學、中國計量學院、浙江中醫藥大學、浙江海洋學院、浙江農林大學、溫州醫學院、浙江財經學院、浙江科技學院、浙江傳媒學院、嘉興學院、浙江廣播電視大學、浙江外國語學院、浙江萬里學院、浙江樹人學院、浙江金融職業學院等22所高校預算、杭州外國語學校1所中學預算、浙江省盲人學校1所特殊教育學校預算和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技術中心、省教育廳教研室、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省教育發展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省教育評估院等6家廳直屬事業單位預算。
二、浙江省教育廳31家部門預算單位2013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浙江省教育廳31家部門預算單位2013年收入預算為2520835.12萬元,其中:財政撥款511767.83萬元,占20.3%;專戶資金391140.75萬元,占15.52%;事業收入(不含專戶資金)307759.69萬元,占12.21%;事業單位經營收入39942.8萬元,占1.58%;其他收入647782.43萬元,占25.7%;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9706.2萬元,占0.39%;上年結轉收入612735.42萬元,占24.31%。
(二)支出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浙江省教育廳31家部門預算單位2013年支出預算為2019249.63萬元。
1.按支出功能分類,包括教育支出1931885.64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890.93萬元、醫療衛生支出32841.95萬元、住房保障支出53631.11萬元。
2.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761500.04萬元,日常公用支出362858.99萬元,項目支出851863.76萬元,事業單位經營支出32730.63萬元,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6203.21萬元,上繳上級支出4093萬元。
(三)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浙江省教育廳31家單位2013年的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用于以下方面:
1.教育(類)教育管理事務(款)行政運行(項)安排1777.5萬元,主要用于教育廳機關人員工資、日常辦公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教育(類)教育管理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安排2070萬元,主要用于教育廳本級按照政府職能安排的教育現代化建設、大學生就業、信息網絡建設等方面的專項支出。
3.教育(類)普通教育(款)高中教育(項)安排1829.91 萬元,主要用于杭州外國語學校開展高中教育所需的各項支出。
4.教育(類)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項)安排386803.68萬元,主要用于浙江大學等20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開展高等教育所需的各項支出。
5.教育(類)普通教育(款)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項)安排5480.31萬元,主要用于省教育考試院等7家單位開展除高等教育、高中教育等以外的其他如教育考試、教育科研、教育裝備配置等方面的支出。
6.教育(類)職業教育(款)高等職業教育(項)安排7274.98萬元,主要用于浙江金融職業學院開展高等職業教育所需的各項支出。
7.教育(類)廣播電視教育(款)廣播電視學校(項)安排2091.39萬元,主要用于浙江廣播電視大學開展廣播電視教育所需的各項支出。
8.教育(類)特殊教育(款)特殊學校教育(項)安排953.97萬元,主要用于浙江省盲人學校和省教育廳教研室開展特殊教育所需的各項支出。
9.教育(類)教育費附加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教育費附加安排的支出(項)安排50473萬元,主要用于浙江大學“985工程”、“211工程”、高等教育重點專業、精品課程、重點教材、示范中心、人才隊伍建設以及職業教育、義務教育教師培訓等方面的支出。
10.教育(類)其他教育支出(款)其他教育支出(項)安排120萬元,用于教育科學和諧考核和城市語言評估等方面支出。
11.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安排890.93萬元,主要用于教育廳機關安排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支出。
12.醫療衛生(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安排57.46萬元,主要用于教育廳機關安排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和醫療經費的支出。
13.醫療衛生(類)醫療保障(款)事業單位醫療(項)安排29115.25萬元,主要用于除教育廳機關以外30家部門預算單位安排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和醫療經費支出。
14.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安排22099.25萬元,主要用于31家部門預算單位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支出。
15.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安排730.2萬元,主要用于31家部門預算單位按房改政策規定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支出。
三、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省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專戶資金:指教育收費作為本部門的事業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
3.事業收入(不含專戶資金):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費。
4.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6.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專戶資金”、“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結轉”等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彌補本年收支缺口的資金。
7.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8.教育(類)教育管理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指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9.教育(類)教育管理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實務(項)指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支出。
10.教育(類)普通教育(款)高中教育(項)指用反映各部門舉辦高級中學教育的支出和政府各部門對社會中介組織等舉辦的高級中學的資助。
11.教育(類)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項)指反映各部門所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研究生)的支出和政府各部門對社會中介組織等舉辦的各類高等院校的資助。
12.教育(類)普通教育(款)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項)指反映除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以外其他用于普通教育方面的支出。
13.教育(類)職業教育(款)高等職業教育(項)指反映經國家批準設立的高等職業大學、專科職業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14.教育(類)廣播電視教育(款)廣播電視學校(項)指反映各部門舉辦廣播電視學校的支出
15.教育(類)特殊教育(款)特殊學校教育(項)指反映各部門舉辦盲童學校、聾啞學校、智力落后兒童學校、其他生理缺陷兒童學校的支出。
16.教育(類)教育費附加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教育費附加安排的支出(項)指反映除農村中小學校舍建設、農村中小學教學設施、城市中小學校舍建設、城市中小學教學設施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學設施支出以外的教育費附加支出。
17.教育(類)其他教育支出(款)其他教育支出(項)指反映除各類教育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
18.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反映于未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開支的離退休。
19.醫療衛生(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退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20.醫療衛生(類)醫療保障(款)事業單位醫療(項)指反映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退休人員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21.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事部和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22.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軍隊(含武警)向轉役復員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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