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浙江省教育廳獲悉,浙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教育廳、財政廳出臺了該省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標準,明確了公辦幼兒園教職工事業編制核定標準。每個幼兒園至少配園長一名,專任教師按照班師比1:1.5-1:2的比例核定。
根據文件規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核編人員主要包括園長、專任教師、部分醫務保健人員和財會人員。標準是:6個班以下的幼兒園可配園長1名,6-10個班的幼兒園配園長1-2名,10個班以上的幼兒園配2-3名。專任教師按照班師比1:1.5-1:2的比例核定,具體比例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寄宿制幼兒園專任教師編制可適當增加。對于生源較少的偏遠地區、海島、山區,應保證每班至少有1名專任教師。為加強學前教育管理工作,每園可酌情配醫務保健人員、財會人員1-2名。輔助崗位的保育員、炊事員、保安及其他工勤人員采用勞務招聘等方式解決,不納入編內管理。
為發揮公辦鄉鎮中心幼兒園對非公辦幼兒園的指導幫扶作用,促進農村學前教育發展,在按照上述標準核定專任教師編制的基礎上,各地可以根據實際為公辦鄉鎮中心幼兒園核定最多不超過教職工編制總數10%的附加編制,專項用于對非公辦幼兒園的指導幫扶工作。
文件要求幼兒園教職工編制實行縣(市、區)域內統籌管理,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適當向農村、山區、海島及偏遠地區傾斜。幼兒園教職工編制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2-3年核定一次,根據本區域適齡兒童分布及變化情況和公辦幼兒園布局結構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并努力配齊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確保幼兒園教職工隊伍素質和教學水平不斷提高。
此次實施的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標準適用于各級黨政群機關舉辦,并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幼兒園。由公辦幼兒園舉辦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園,其核編工作納入主辦公辦幼兒園中統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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