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審批。
2.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聘任校長核準。
3.實施中等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學機構聘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審批。
4.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聘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審批。
5.舉辦國際教育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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