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1月1日起,南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城市教育費附加用于職業教育比例不低于30%。12月30日,記者從南昌市有關部門獲悉,江西省首部職業教育地方性法規——《南昌市職業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同時,南昌市還出臺了《南昌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和《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昌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決定》,并分別于09年1月1日和08年12月8日起施行。
城市教育費附加用于職業教育比例不低于30%
條例規定,南昌市、縣(區)政府應當制定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職業教育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城市教育費附加用于職業教育比例不低于30%,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職業教育經費。
企業每年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培訓經費。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畢業生在本市就業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畢業生就業人數,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予以獎勵。
出臺了《南昌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以及職工200人以上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職工不足200人的,根據需要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聘任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
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或者舉報投訴人反映的情況,經認定用人單位的確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工會有權發出監督意見書。
修訂了《南昌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據悉,修訂的《南昌市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條例》,對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規定比南昌市原條例更詳盡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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