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以地方立法形式施行消除未成年人違法和輕罪記錄。新制定的《貴州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對違法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試行違法和輕罪記錄消除制度。
記者從貴州省政法委了解到,新條例由貴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時未滿18周歲,因初次違法而受到治安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或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過失犯罪而被不起訴或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主觀惡性不深,誠心改過自新,監護人具備監護能力且實際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申請消除違法及輕罪記錄。
對于提出違法或輕罪記錄消除申請的,有關司法機關應按照程序公正、工作規范、審查嚴格的要求,及時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消除決定。未成年人違法或輕罪記錄消除后,其違法犯罪事實不再在對社會公開的各種載體中載明,不再計入本人人事檔案和戶籍登記,其在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
有關專家認為,地方立法對未成年人違法和輕罪記錄消除制度加以規定,有利于創新違法青少年幫教工作,推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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