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貴州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將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條規定,對違法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試行違法和輕罪記錄消除制度。至此,貴州省率先在全國實現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消除未成年人違法和輕罪記錄,最大限度鼓勵失足未成年人改過自新。
新《條例》7月28日由貴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目前,貴州省政法委已經組織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等部門加緊制定《貴州省未成年人違法及輕罪記錄消除試行辦法》,明確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將盡快出臺執行。
申請消除違法及輕罪記錄,要具備哪些條件?貴州省政法委有關負責人透露,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時未滿18周歲,因初次違法而受到治安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或因初次犯罪、偶然犯罪、過失犯罪而被不起訴或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主觀惡性不深,誠心改過自新,監護人具備監護能力且實際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申請消除違法及輕罪記錄。 對于提出違法或輕罪記錄消除申請的,有關司法機關應按照程序公正、工作規范、審查嚴格的要求,及時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消除決定。對于未成年人違法或輕罪記錄消除后,其違法犯罪事實不再在對社會公開的各種載體中載明,不再計入本人人事檔案和戶籍登記,其在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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