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和小劉都是青銅峽市某中學初二的學生,2013年3月15日上午,小劉因瑣事與同班同學發生爭執,并廝打在一起,旁邊的小方見狀連忙上前拉架,小劉誤將小方當成對方的“幫手”,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刺向小方的胸膛……
事后,小方入院治療共花費1萬多元,被青銅峽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為輕傷。小方的父親身患殘疾多年多次找學校和小劉家人要求賠償卻屢遭碰壁,校方支付了1萬元醫療費后稱此事與己無關。小方的父親找到青銅峽市葉升法律援助站,要求解決孩子的賠償問題。考慮到兩個孩子在一個班學習,低頭不見抬頭見,在征得小方家人同意后,法援人員決定通過非訴訟形式幫其討回公道。
辦案人員了解到,事發當時,小劉和小方所在的班級無老師在場,系無監管狀況。通過調查取證和調解工作,小劉家人意識到自己孩子所犯的嚴重錯誤;校方也認可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及過錯。最后,三方達成一致賠償協議,學校及小劉家共同賠償小方各項經濟損失5萬元。
法律援助律師李群告訴記者,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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