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將于2011年2月1日施行,為促進殘疾人能夠平等接受教育,殘疾學生可就近就便入學,不受學區限制。
《辦法》規定,學校拒不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就近就便入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任改正,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為保障殘疾學生受教育權利,《辦法》還規定,報考高中以上階段教育的殘疾人考生,應當降低一個分數段錄取。殘疾學生可以申請免試與本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的體育項目,聽力殘疾學生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免試外語聽力。殘疾人和貧困殘疾人的子女在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持殘疾證明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資助政策。
此外,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對具有一定天賦并已做出一定成績或者取得某種資格的殘疾人,應給予扶持和培養。通過自學考試,完成中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學歷證書的殘疾人,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銷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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