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規定,中小學、中等專業學校周圍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場所,違反者將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并處罰款。
《條例》規定,公安、教育、文化、工商等行政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學校及其周圍環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學校教學創造良好的周邊環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維護學校周圍社會治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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