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收費行為,我省出臺了《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因學校宣傳不實,經有關管理部門查實確有欺騙行為的,學生要求退學或轉學的,教育機構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
辦法適用于福建省境內公辦和民辦教育機構同外國教育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合作辦學或合作項目(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的收費行為。
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的收費實行省市兩級審批。高等學校和省屬高中的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由教育機構提出申請,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除此之外的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由教育機構提出申請,經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外合作辦學非學歷教育的收費,收費標準由教育機構根據辦學成本自行確定,按管理權限報相應價格和教育部門備案后執行。中外合作辦學的住宿費、代辦費等其他收費管理,按照我省現行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設立獨立教育機構以外的方式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引進的外方課程和專業核心課程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和核心課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國教育機構教師擔負的專業核心課程的門數和教學時數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全部課程門數和全部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學費按成本補償的原則核定;達不到上述條件要求的,其學費按照本省行政區域內同類學校的普通收費標準執行。
以設立獨立教育機構以外的方式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由外國教育機構教師擔負的課程門數和課時數分別占整個高中課程門數和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其學費按成本補償的原則核定;達不到上述條件要求的,其學費按照本校的普通收費標準執行。
省物價局要求,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須嚴格執行陽光收費公示制度,將合作辦學的具體收費單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單位、優惠政策和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在學校招生簡章、新生入學須知、校園醒目位置和校園網等進行公示。因學校宣傳不實,經有關管理部門查實確有欺騙行為的,學生要求退學或轉學的,教育機構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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