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規則
省教育考試院要求各招生院校的錄取規則要明確各專業文化課、專業課成績的具體要求(含使用辦法、折算比例等)。錄取中有使用校考成績的,在錄取規則中須注明校考成績使用辦法。不得自行設置照顧加分、生源地限制等影響招生公平公正的政策。每批次的常規志愿、征求志愿及降分錄取階段均應嚴格遵循同一錄取規則。各招生高校錄取規則報省考試院備案,經備案后的錄取規則不得更改,并通過招生院校和省考試院網站向社會公布。
實行“一檔多投”投檔模式,同一考生可能被多所招生院校預錄取,經計算機自動匹配確認錄取結果后,一個考生最多只能被一所學校錄取,可能造成部分院校一時無法完成招生計劃。為提高錄取工作效率、確保公平公正,各招生院校必須對符合本校相關專業錄取條件的所有投檔考生進行預錄取排序,不得設置預錄取比例,也不得并列排序。提前批中央部門所屬高校不安排分省計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在提交預錄取排序名單時,應同時向省考試院提交本專業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
此外,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提前批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文考分數由招生院校自行確定,不作統一要求。其他各類招生院校專業投檔考生的文考成績和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必須達到相應的省定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使用校考成績的招生專業,錄取的考生須獲得專業校考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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