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廈門日報消息,午休時間小學生在學校摔傷,責任誰來承擔?近日,湖里區法院法院判決家長一審勝訴,校方承擔全部責任,賠償9.3萬余元。
7歲的小海(化名)在廈門一家民辦小學就讀一年級。2012年9月7日中午,小海吃完午飯后,從學校二樓教室下樓梯時意外摔傷右手。值班老師打電話通知家長。小海父親聞訊趕到學校,將孩子送至廈門中醫院進行治療。
經診斷,小海住院12天,共花了醫療費約1萬元,經鑒定屬十級傷殘。由于協商未果,小海的父親將校方告上法庭,索賠12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校方與家長對孩子是從鐵制樓梯還是水泥樓梯摔下存在較大爭議,但不管怎樣,都在學校的管理職責范圍內,屬于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的情形。小海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兒童,在校期間受到傷害,應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確定校方的侵權責任。
法院分析認為,學校雖然安排了值班老師進行管理,但值班老師在發現小海受傷后,只是對孩子做了大概的檢查。而小海的班主任也未足夠重視小海的傷勢,未及時與家長聯系,致使小海的傷情未能及時治療,學校存在一定的管理失職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證據可以印證小海在事故發生前一年確實在廈門市居住生活,故法官認定其殘疾賠償金可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故而學校須賠償小海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3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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