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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問診招生腐敗:缺制度約束 權力集中于少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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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問診招生腐敗:缺制度約束 權力集中于少數人

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歷來被視作教育改革中“牽一發動全身”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日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未來招生改革方向,探索招生和考試相對分離、學生考試多次選擇、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專業機構組織實施等關鍵詞隨即成為輿論熱點。

而就在招生改革新的“路線圖”明確之時,中國人民大學招生就業處原處長蔡榮生“不排除因招生問題”被查一事,更讓討論持續升溫。在牽動億萬家庭敏感神經的高考面前,招考分離究竟能否把握好公平與效率的平衡點,真正實現陽光、科學選才?自主招生為何招致“自主腐敗”,該如何真正實現信度和效度的統一?在實際操作環節,推進招考改革最關鍵的核心問題又是什么?針對以上問題,本報記者專訪廈門大學考試研究中心副主任張亞群教授。

一問:自主招生為何招致“自主腐敗”

自主招生至今已走過十年。被寄予了打破高考“一考定終身”的眾望,也一直背負著招生腐敗的質疑之聲。對此,張亞群認為,“自主腐敗”的根本原因在于招生權力的“異化”與“利益驅動”,“由于缺乏剛性的制度約束和選拔標準,權力集中于少數人,使招生腐敗頻發”。

記者:在自主招生的實施過程中,究竟是哪些環節給腐敗留有空間?又有什么樣的表現形式?

張亞群:盡管當下高考升學率大幅攀升,但重點高校及熱門專業入學競爭依然激烈。在自主招生中,這類高校在招生標準設定、自主選拔環節,特別是面試環節,不盡合理,制度規范不嚴密,存在某些漏洞,同時缺乏有力監督,為權力運作留下了活動空間。這突出表現在,以極富“彈性”的人才評價標準定取舍;通過“權錢交易”,以“特長生”的名義,大幅降分錄取高考低分考生;在藝術、體育等特長生材料方面弄虛作假,騙取“自主招生”資格。這些現象導致高校招生“逆向淘汰”,嚴重損害招考公平,也敗壞自主招生的聲譽。

記者:在目前的招生環境下,自主招生制度應該起到什么樣的功效?其頻頻招致“自主腐敗”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

張亞群:一些部屬重點大學自主招生改革的初衷在于擴大選擇性,選拔高素質優秀生源,提升學術競爭力,但實踐中出現了功能定位不明、選拔方式效率低、考試不公平等問題。這種“自主腐敗”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招生權力的“異化”與“利益驅動”。本來“權力”與“責任”,利益與義務應該相稱,但由于缺乏剛性的制度約束和選拔標準,權力集中于少數人,舞弊手段難尋蛛絲馬跡,使招生腐敗頻發。

我國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將“招生自主權”列為高校七項自主權之首,為其后高校自主招生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另一方面,現有相關法律對高校具體的招生辦法并未作出明確限定。如招生方式,是以中學推薦為主,還是大學選拔為主?是以筆試為主,還是面試為主?是以考試分數為主,還是以“綜合素質評價”或“單科成績”、“特長”為主?對于這些問題,《高等教育法》沒有、也難以一一規定。應該意識到,高校“自主”招生不應理解為高校及其法人代表或招生管理者不受約束的招生選拔權,包括出題權、管理權、錄取權等。它應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文化的約束,反映了特定國家與社會的意志。它既是民事法律行為,也是社會行為,在選拔標準、文化導向、考試科目選擇和招生范圍等方面,既要體現高校的辦學意向,也須兼顧國家與社會的整體利益,作為國家舉辦的重點大學,尤應如此。

二問:自主招生如何實現信度和效度的統一

一直以來,公眾就對高校自主招生能否實現信度與效度的統一存疑,此次“蔡榮生事件”更在某種角度上坐實了這種質疑,暴露出高校招考制度上的漏洞。對此,張亞群認為,未來改革應“讓專業化的考試機構承擔定期對考生的文化知識與能力的檢測工作;推進考試立法、大學招生章程及相關教育法制建設;增加自主招生的透明度;主動接受和加強社會和大眾傳媒的監督”。

記者:此次“蔡榮生事件”,直接暴露出高校招考制度漏洞。要彌補這些不足,在制度上有哪些完善空間?如何實現對權力的有效制約和監督?

張亞群:任何一種考試選拔制度,都需要以信度與效度為基本保障。試行自主招生改革以來,大眾媒體質疑聲不斷,是與這項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分不開的。從招考方式來看,自主選拔適應范圍小、成本高,加之社會誠信不足,限制了大學自主招生改革的深化與發展。

大學自主招生不等于自行考試,第一,應讓專業化的考試機構承擔定期對考生的文化知識與能力的檢測工作,避免招生院校每年臨時組織“選拔考試”。第二,以法治為保障,推進考試立法、大學招生章程及相關教育法制建設。第三,完善自主招生選拔程序,增加自主招生的透明度,杜絕“暗箱”操作。第四,明確自主招生的分工職責,接受和加強社會和大眾傳媒的監督。應以一定方式事先征詢公眾對招考方案的意見,提前公布報考條件、考試科目與選拔標準;自主選拔程序與過程應公正公開,選拔結果定期公示,接受社會和大眾傳媒的監督。

記者:國外不少大學,除了有嚴密的招生制度之外,還有一支龐大的、專業的、常年運作的招生隊伍和獨立的第三方評價。反觀國內,不少高校的招生、就業歸屬一個行政部門,“三五個人每年忙幾個月”,本該“陽光”的第三方如何監督、由誰組成,則“一直是個謎”。這樣的招生隊伍和監督機制是否存在短板?

張亞群:早在上世紀二三十年代,我國就建立了較為成熟的自主招生制度。當時大學招生,都制定并事先公布自己的《招考章程》,詳列報名條件、招生數量、考試科目和錄取辦法。因為招生規模小、考生也較少,招生考試多為單獨舉行,多地設考點;也有委托、推薦招考及聯合招考。大學成立專門的招生委員會,由學科教授、教務長組成,專職負責命題考試和招生錄取,而不是由單一的行政人員招錄。盡管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自主招生的教育與社會環境已發生很大變化,但其基本原則還是值得借鑒的。簡單說來,就是自主招生不能年年辦、臨時拼湊招考隊伍,要有相對穩定的章程、專業學術隊伍及公開透明的選拔辦法和標準。這樣做也有利于中學的正常教學,有利于更好地銜接中高等教育。

“引入第三方監督評價”需要以制度建設及法治化為根本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監督評價”作為一種社會行為,不可能脫離社會環境制約,本身是有某些局限性的。這在諸如“評獎”“評優”等涉及利益分配事例中,屢見不鮮。這方面的改革任重道遠。

三問:招考分離能否成為“問診”招生腐敗新的突破口

從特長生、保送生制度到自主招生,近年來,幾乎每開辟一種新的選才方式,招生腐敗的聲音都不絕于耳。招生權力究竟應該賦予誰?招考分離能否成為高考改革新的突破口?“實行招考分離是高考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張亞群認為,這涉及思想觀念、社會環境、文化傳統、學校、學生、教育管理部門、社會組織多方面,需要進行系統改革,“雖很艱難,但不能不改”。

記者:在現行高招制度尋租空間尚存的背景下,“招考分離”能否成為問診招生腐敗、實現高考改革新的突破口?

張亞群:實行招考分離是高考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這次《決定》與三年前頒布的中長期教育發展規劃綱要,在政策導向上一脈相承,在某些具體改革內容上則更進一步。就其改革導向而言,確實面臨著如何建立社會誠信及招生公平公正的保障機制的難題。它涉及思想觀念、社會環境、文化傳統、學校、學生、教育管理部門、社會組織多方面,需要進行系統改革。如果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不僅難以達到預期成效,也為招生腐敗打開了缺口。這一改革進程雖很艱難,但不能不改。

理想的高校招生選才方式,是在統一考試的基礎上,實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雙向選擇。為此,一方面要繼續改革和完善高考評價制度,另一方面積極創立基本的保障條件,包括建立、健全中小學生日常學習成績的有效考核機制;建立相應的學校誠信與社會誠信的保障體系;建立科學的綜合評價體系,完善高校的招生考試評價機構;推動區域經濟和基礎教育的均衡、協調發展,為綜合評價制度的實施提供經濟和人才保障。

記者:也有聲音認為,如果招考分離僅僅是將判卷權簡單平移到專業機構,無益于招生制度完善。真正科學的“招考分離”,該如何體現?在實際操作環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又是什么?

張亞群:具體而言,高校可根據培養目標,確定招生標準,指定考試科目,選擇和委托專門的考試機構代為組織命題,實行統一考試。考試機構承擔測量、評定考生知識、能力的工作,考試成績供招生院校使用,選拔合格人才。政府相關教育管理部門和社會輿論對招生考試、錄取環節行使監督職能。

為了推進高考招考分離等改革舉措,首先,完善招生考試制度,以法治“考”治“招”,將招生權力的行使,嚴格約束在制度規范之中。其次,健全學校與社會的誠信機制,保障高校招生考試的公平與效率。再次,加強考試理論和招生模式研究,吸收和借鑒歷史與國際經驗。在實際操作環節,著重解決招生與考試的功能定位、權力與責任問題。(本報記者 鄧 暉)

業內分析

有信度的社會化考試是發展趨勢

王化深

對于高校來說,應該都是歡迎招考分離的,憑借科學的評價方式和標準,高校選拔自己青睞的學生正是高招的本意。但問題就在于,除了高考這把尺子外,目前國內缺乏一種被大多數人認可的社會化考試,結果陷入“政府管招生就死,全放給社會就亂,交給學校又滋生腐敗”的怪圈。從這個角度看,有信度的社會化考試是發展趨勢。

我舉個例子,之前有不少學校依靠學業考試、綜合評價及校長推薦等給予學生自主招生資格,但這本身具有很大的尋租空間,結果導致高校覺得不可信、中學覺得做了也白做,選拔標準的延續性沒有得到體現,學生還要輾轉多個考場。

實行有信度的社會化考試,首先要立法。高考涉及千家萬戶,其行為都應該遵守“游戲規則”,應該依據《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按照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制定有關考試、學校招生的法律法規,特別要明確懲戒措施。實現有法可依,誰“撞線”就治誰,對錯自明。

這樣的改革確實路漫漫。但對于高校而言,在這種有信度的社會化考試沒有完全確立的環境里,更要樹立“自主招生是責任,不是資源”的觀點。在行使招生權力時,要對學校的生源質量、聲譽負責,從職業道德上實現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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