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星公司是福建省廈門市的一家專業咨詢公司,負責業務咨詢、招攬等工作。2009年8月,一家自稱是秦漢教育機構負責這的李某找上了藍星公司的負責人,并稱該教育機構主要負責考前培訓,請求藍星公司為其招募國家一級建造師執行資格考試考前培訓的招生。
經過磋商,兩家機構簽訂“招生協議”,約定藍星公司負責招生,秦漢公司負責派遣師資、發放教材及組織有關國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同時,在考試結束后,秦漢公司負責學生成績通過,且該成績在某省人事考試中心網上可查,并取得由人事廳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刷、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用印的國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同時,雙方還約定,在培訓前,藍星公司須向秦漢公司支付一萬元/學員的預付款,待學員確認考試成績合格后再交齊尾款。若有學員未通過考試,秦漢公司須退還所有費用。
合同簽訂后,藍星公司分了5次向秦漢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周某轉賬共計28萬元。之后,秦漢公司出具收據證明款項已收到改款項。可是事與愿違的是,當年的考試成績公布,由藍星公司招收的學員全部未通過考試。為此,藍星與秦漢公司多次溝通,要求其退還款項。可是秦漢公司對此均采取不理睬的態度。不得已,藍星公司將其告上了法庭。
后經法庭審理,秦漢公司并不具備從事國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等職業的招生教育及培訓的專業資質,而藍星公司作為咨詢機構,也未有教育培訓資質,因此,二者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最終,法院判決秦漢公司向藍星公司歸還28萬元款項。
這只是民辦教育機構諸多糾紛的一例。《法制日報》記者在廈門市思明區法院采訪時了解到,以思明區為例,自2010年以來,該院就受理涉民辦教育機構各類案件高達97件,涉及非學歷咨詢培訓類公司、高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民辦中小學等3類民辦教育機構,涉案標的2421萬余元。
“民辦教育機構作為目前教育行業的主力軍之一,它的迅猛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教育資源配置,豐富了民眾的求教選擇。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其背后也隱藏諸多不利因素,影響了行業整體發展。”廈門市某民辦教育機構負責人李明(化名)分析,涉民辦教育機構的糾紛主要有五類,分別是學費退還糾紛、合伙協議糾紛、工程款等合同糾紛、教師勞動爭議糾紛和借貸糾紛。
李明認為,民辦教育需要一次行業的洗牌,希望大的品牌教育機構能夠承擔起行業的責任,引領行業向規范化、多元化、科研化、信息化等方向轉變,否則就會對整個行業造成影響,讓受教育者和家長失去信心。
記者調查發現,民辦教育機構糾紛多發,首要原因是因為其先天條件不完善。民辦教育機構作為社會上非主流的辦學渠道,雖然市場日漸擴大,但是辦學經費自籌,虧損自擔,稅收負擔較重,且貸款申請較為困難,一旦創辦者想進一步擴大經營,就必須通過民間借貸途徑融資來解決實際資金需要。
與此同時,民辦教育機構在法律定位模糊也導致了糾紛多發。在行政機關部門的企業登記歸類上,民辦教育機構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審核,審批程序復雜,增加了審批失敗風險,也為股權轉讓帶來不穩定因素。更為重要的是,市民觀念中仍是偏向于向公辦學校求學,民辦校生源競爭異常激烈,客觀上迫使民辦學校外包招生工作并提高招生代理費標準,“層層轉包”導致招生代理缺乏監管、魚龍混雜。
記者了解到,在實踐中,針對民辦教育的法律保護目前還屬于空白,未有具體法律條文直接限定民辦教育權責。因此,廈門市思明區一位法官建議,立法機構可以出臺具體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律,行政機關配套管理辦法,加大對民辦教育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在信貸、稅收優惠、財政補貼以及招生保障等方面政策向其傾斜,解除有條件發展民辦學校的后顧之憂。同時,工商部門可對民辦教育機構實行分類登記、分類管理,從事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含幼兒園)參照事業單位法人管理,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登記為企業法人,其他類型的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理順法人的審查、登記和監督職能。
這位法官還建議,在規范辦學規模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嘗試為民辦教師下撥一定的教師編制的辦法,將民辦學校教師納入統一管理,參照公辦學校教師享受享受五險一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勞動監察部門應該積極指導推進民辦學校勞動者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規范學校與勞動者間的權利義務。同時對開展招生代理領域開展集中整頓,推行招生代理資質評定和授權備案制度,嚴禁代理資質再轉包。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