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印發《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實施細則,細則對軍人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享受的優待做出具體規定。
據了解,細則中所稱軍人子女,是指在河北省內接受教育的現役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
細則規定,軍人子女入公辦小學、初級中學免交國家和地方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細則規定,作戰部隊軍人的子女,由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部隊駐地縣(市、區)或者設區市范圍內,協調安排到教育質量較好的小學、初級中學就讀。駐鄉鎮部隊軍人的子女,由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就近就便安排到本行政區域教育質量較好的小學、初級中學就讀。
細則規定,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軍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根據軍人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質量較好的中小學就讀。
據悉,軍人子女享受義務教育優待,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會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
注:1、“作戰部隊”系指擔任戰備值班任務的師以下戰斗部隊。
2、“平時榮獲二等功”按照在軍事訓練和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中立功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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