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門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干預政策。(1月21日《新京報》)
貴州畢節5男孩取暖中毒致死案、南京女童餓死案、貴州金沙縣虐待女兒案……這一起起父母失職乃至于父母直接成為傷害兒女肇事者的案件,讓許多人無法理解。甚至有許多家長不敢相信這樣的慘劇就發生在我們身邊。然而,事實就是事實,不是說大量家庭存在寵愛現象就代表這個社會中沒有了對子女的虐待和漠視——我們身邊,確實有許多為人父母者,不配當父母。
建立健全完善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應該是對以上悲劇的一種制度糾正。而且,這種制度在西方社會廣泛存在,尤其是一些法治文明更高的國家和地區,政府都有權力剝奪一些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
雖然有不少倫理主義論者,認為法律剝奪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是一項有悖人性、有悖家庭倫理的 “野蠻制度”。甚至有人打了這樣的比方,剝奪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就是現代社會里的“法海”,有些倫理性、家庭性的東西,法律的硬性干涉,往往起不到好的效果,還有可能招來一片罵聲,更有可能毀掉一批家庭。但是,筆者卻認為,法律對父母監護權進行介入,是一種進步。
民意能夠代表一切。在某門戶網站做的“我國擬規定父母失責將被訴剝奪監護權,你怎么看?”調查中,持“贊同”意見的網民高達91%以上,“不關心”和“反對”兩者的總數只有不到9%。這說明,更多的網民能夠站在保護孩子權益的角度和高度思考這一法制問題。繼而,這可以從某一角度說明,我國古代保留下來的傳統的“宗法觀念”正在被法制觀念所取代。這就是觀念的更新。
跳出法律爭議本身,我們更應該注意的是,這一消息提出了一個社會性的問題——我們如何為人父母?對于我國眾多父母而言,筆者認為,首先要搞明白兩個基本問題:一是,父母不是因為能“生”而成為父母,而是因為有“育”的能力,并能承擔得起這個責任才能稱得上是父母;二是,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也不是玩物,更不是動物,他只要一生下來,他就是一名完整的社會人、自然人,他需要得到尊重,他擁有生命權和各種尊嚴。
如何成為一對合格的父母,顯然需要我國每一個家庭都要修煉好內功。這不僅僅包括虐待孩子、不管孩子的問題,過度的管、過度的教,也是一種不負責任。孩子的權益和尊嚴大于一切,他們應該有人格和自由,他們需要健康快樂地成長。如果他們的寒假、暑假,都被各個補習班的日程安排滿,雖然父母只是不希望他們輸在起跑線上,但是,這也是父母對孩子的另一種虐待。甚至包括,父母拿孩子的成績當成炫耀的工具,對孩子來說也是一種悲劇。
剝奪父母監護權的問題,或許還需要法律人士進一步論證,等到實施恐怕也會有一段時間,但是,“如何成為合格的父母”確是一個永恒的社會命題,這需要所有的家庭都用心用力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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