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獲悉,民政部等正在著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中國現行法律中,雖然有關于剝奪父母監護權的相關條款,但在如何執行上沒有具體規定。最高法表示,希望通過行政與司法相銜接,實現對監護人監護權的轉移。(《新京報》1月21日)
父母是孩子最親近也最可靠的人,其監護權的獲得具有自然屬性,也具有法定責任,可謂“天賦權利”和“權利法定”的結合。而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既是一種道德義務,也是一種法定責任。然而,假若父母本身不具有履行監護的責任,未能保護孩子而且傷害孩子的話,那么就需要考慮對其監護權的重新認定與賦予,否則最后會對孩子帶來巨大的傷害。
任何一個孩子都有免受傷害的權利,現行法律的最大短板在于,雖然有關于剝奪父母監護權的條款,但在如何執行上沒有具體規定。如何對監護者進行“監護”,缺乏相應的法律原則和具體標準,更缺乏相應的干預機制,大量的失職和傷害未成年人事件,也因此而被忽略,未能讓孩子受到必要的保護。
有一個例子可以看出我們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的差距。一位旅居美國的華人說,以前自己在家里可以對孩子大聲喝斥,但在美國卻小心謹慎,原因是假若被鄰居聽到其粗暴的訓斥孩子,就可能報警讓警方干預,嚴重的情況下會被剝奪監護權。在國內這種情況卻司空見慣,甚至連體罰也大行其道。由于相關干預機制缺乏操作性,也使得監護者缺乏監督。
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通過行政與司法相銜接,實現對監護人監護權的轉移,應當是法制完善的題中之義。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應有“法外之地”,也不能用道德標準去替代法律功能。當其監護者已經成為傷害者的時候,就需要通過監護權的轉移和限制,讓其得到及時的救助和保護,避免傷害的延續和升級,這既符合法定原則,也符合國際慣例。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當務之急是制定明確的時間表和路線圖,讓其早日落地,在“亮劍”發揮威力的同時,給予未成年人人性化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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