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公辦高校派遣干部、教師到民辦高校掛職或任教,經過所在高校同意到民辦高校工作的,其高校教師身份和檔案關系不變,退休時享受公辦高校教職工退休待遇;鼓勵高校教師在公辦和民辦高校之間合理流動,其工齡、教齡、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等累計計算。這是福建省政府近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支持和規范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
福建規定,在民辦高校任教的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考核評價、評優評先等方面,與公辦高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已在政府指定機構辦理人事代理服務的民辦高校教職工,工作變動時,教齡、工齡連續計算。鼓勵民辦高校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對符合條件的,納入當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符合當地保障房保障條件的民辦高校教職工,應納入當地保障范圍。
福建要求各民辦高校參照當地公辦高校教職工現行工資標準,制定本校教職工工資標準,并將教職工收入與學校學費收入、辦學結余掛鉤,并根據物價水平適時調整。民辦高校必須保障教職工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并按照有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此外,福建還將民辦高校教師納入省高校教師各類培養培訓專項計劃,分期、分批對民辦高校專任教師、行政管理人員進行輪訓,加大輔導員培訓力度,輔導員專項培訓和輔導員崗位津貼與公辦高校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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