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沙縣出臺的《關于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新建住宅小區必須配套幼兒園,且交由縣教育部門舉辦公辦園,未按規定安排配套幼兒園建設的小區規劃不予審批,已經改變性質和用途的,或沒有按照時序要求與小區同步竣工的,由縣政府督促承建方限期整改。
《意見》規定,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土地出讓合同中沒有明確建設時序和產權歸屬的,由縣政府督促承建方解決幼兒園建設時序和產權歸屬問題。產權明晰后,由縣教育部門舉辦公辦幼兒園,或由縣教育部門通過組織競標由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改變性質和用途。
《意見》明確,在城區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住宅小區(含鄉鎮)規劃建設時,要優先保證幼兒園建設等教育用地。在組織實施出讓土地工作前,縣規劃建設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商請縣教育主管部門明確提出配套幼兒園的建設規模、標準、所有權屬和建設時序、明確辦園主體等要求。承建方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要求和有關規范標準建設幼兒園,在取得樓盤銷售許可證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征得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發售。縣教育主管部門作為住宅小區項目竣工驗收組成員單位,參加園舍竣工驗收。幼兒園建成后,承建方須將幼兒園房產產權交縣教育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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