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2010.7.1起施行)
第十二條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院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申請人為在校應屆畢業生的,應當持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明,到學校所在地的考點報名。申請人為非應屆畢業生的,可以選擇到人事檔案所在地報名。
提示:《護士條例》(2008年5月12日)頒布后入學的,必須為3年制。
2、本省中專學歷
(1)以《經評估合格、允許招生的中等專業學校名單》為準。
(2)以《關于石家莊衛生學校等畢業生參加醫護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冀衛科教字[2005]44號)為準。
“全省各級各類醫學院校類似專業,2005年以前(含2005年)招生的,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審核驗印的學生,可做為遺留問題,允許其參加醫護資格考試。”,此條規定針對未經審批而開設的專業。2005年后招收的,嚴格以評估名單為準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3、外省中專學歷:提供招生計劃和招生底冊(原件)。
4、國外畢業證書:提供畢業證原件和教育部學歷認證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5、考生畢業證丟失:考生畢業證丟失的,中專學歷出具《畢業證明書》;高等教育學歷出具《學歷認證報告》。學校或單位證明均無效。
6、2013年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統一出具入學時原始錄取登記表(原件)。同時提供一份報考名單(見樣表),加蓋學校紅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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