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的不得擔任當次國家教育考試的監考員;任課教師或班主任不得擔任當地當次考試的監考員。4日,記者從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得到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教育考試監考員獎懲暫行辦法》從即日起開始實行,對監考員的職責及獎罰措施做出了明確規定。
該辦法規定,考點符合監考條件的任職教師必須承擔相應的監考任務,承擔監考或考務工作是評聘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必要條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考試機構及學校每年要對表現突出的監考員進行表彰獎勵,授予“優秀監考員”榮譽稱號,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教師參與國家教育考試監考及考務工作,順利完成任務的,所在學校要將監考時間與教學工作量掛鉤,按照不低于考試時間的3倍計入教學工作量,發給一定數量的工作補助。
同時,該辦法也對監考員失職行為的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監考員如果有協同作弊或者考場紀律混亂的,將立即停止其監考工作,在年度實績考核時不能評為合格,3年內不能參加評優、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并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視情節輕重追究考點主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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